記者葉志成/桃園報導
近年來,近來各地接連發生未禮讓行人,因而釀成傷亡事故意外,更因此躍上國際版面,也讓台灣「行人地獄」的臭名成為另類的國際共識。因此,為改善行人事故,促使駕駛人確實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交通部已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自112年3月31日起提高對於車輛未禮讓行人的罰責,平鎮警方也將嚴格執法,以維護行人及弱勢用路人安全。
平鎮警分局交通組組長王瑞程表示,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及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將由現行小型車處罰2,000元、大型車處罰2,800元,一律提高為3,600元處罰,機車維持1,200元;若不暫停讓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小型車也將由現行處罰3,600元提高為4,800元、大型車由現行處罰4,500元提高為7,200元(機車維持2,400元)。
警加強取締車未讓人違規,3/31起罰則提高至3,600元起。
除此之外,此次也針對非號誌化路口安全部分一併修正,若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或是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皆從現行處罰600元提高為機車處罰1,200元、小型車處罰1,500元、大型車處罰1,800元。另遇閃光紅燈未停車再開,則由現行處罰900元提高為機車處罰1,200元、小型車處罰1,500元、大型車處罰1,800元。
警方呼籲,行人通行穿越道時應注意交通狀況,遵守交通規則,不可隨意穿越,應走人行道或行人穿越道。同時,駕駛人也應該遵守交通規則,尊重行人優先通行,共同落實交通安全,就能營造出更加友善的城市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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