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每逢熱門歌手、表演團體、運動賽事開放售票,眾人除了比手速在網路上訂票外,也得與黃牛大軍比拚誰比較會搶票。縱使眾家售票平台業者已設下驗證門檻,但黃牛們總是有辦法在第一時間取得大量的熱門場次、區域票券,並坐地起價讓向隅的民眾買黃牛票,之前不僅發生韓團BLACKPINK演唱會8800元的門票,被黃牛喊到40萬元的天價,甚至也發生過黃牛嗆票已賣回本,寧願燒掉持有的一大疊演唱會門票,也不降回原價賣的情況。對此,行政院院會今(6)日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未來賣黃牛票,最重可罰票券價值50倍罰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文創發展法》增訂第10條之1,主要是解決長久以來困擾藝文產業及消費者的黃牛票問題,於修法通過後,能遏止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藝文表演票券轉售而獲取暴利的行為,使民眾均有平等參與藝文活動的機會,也讓民眾平等近用文化的權利不受破壞。
文化部說明,《文創發展法》修正草案除針對銷售端訂有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處以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更祭出以行政罰及刑罰併行重罰源頭的草案內容,即未來以外掛程式或掃票機器人大量登錄假帳號等方式購買藝文票券者,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文化部表示,修正草案公告期間,朝野立委及民間對於草案賦予轉售得有10%以內合理手續費與相關費用,以及處罰效果不及等質疑,文化部亦快速回應民意,於行政院版大幅修正,刪除10%合理利潤規定,並加重罰則。至於實名制入法議題,文化部強調,「文化部始終支持並鼓勵實名制」,但根據已執行實名制的活動經驗,曾有場次引發上千件觀眾投訴、進場較以往延長2至3小時等爭議,對消費者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文化部經審慎政策評估,現階段暫不以強制立法的方向設計,而採持續輔導主辦業者實施實名制及建立合法二手票券平台的方式辦理。
另一方面,陳建仁指出,本次《文創發展法》增訂第27條之1、第27條之2、第27條之3,係為促進本國原生文化內容IP開發、產製及流通,鼓勵民間多元資金挹注,並提供投資租稅優惠措施,以引導民間資金共助台灣文化內容產製量能升級點火,進一步提高我國文化品牌在國際市場能見度及影響力。
對此文化部說明,為促進我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等營利事業,投資以影視音及臺灣內容為核心發展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文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專案,並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20%以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5年內,每年最高抵減所得稅額總額50%;個人亦即天使投資人,投資高風險新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及由國發基金共同投資的專案,現金投資50萬元,並持有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50%以內,自持有屆滿2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內減除最多300萬元。
文化部亦表示,過去文創產業雖已有投資抵減相關規定,但文創法僅有公司投資本身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的支出,得依產創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相關規定減免稅捐;而電影法規定,2015年電影法修法起10年內,公司投資從事國產電影片製作的事業,僅限持股達3年以上始得抵減營所稅等。此次修法考慮現行相關抵減有過多限制,實際鼓勵投資成效有限,因此,修法重要突破包含適用對象特別兼顧事業及個人;投資標的除常見以公司或事業為主體外,更加入符合影視音實務的專案型投資,如投資一部電影等亦可適用;持股時間亦由3年放寬為2年,事業最高抵減率20%、個人最高減除率50%等。
行政院表示,《文創發展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文化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文化部表示,本次《文創發展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之處罰,以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 。(修正條文第10條之1)
二、增訂公司及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適用投資抵減。(修正條文第27條之1)
三、增訂個人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成立未滿二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及符合一定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並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同投資,得適用投資金額減除。(修正條文第27條之2)
四、增訂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法所定之租稅優惠。(修正條文第27條之3)
五、修正本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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