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民眾黨的副總統候選人,亦為該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新光集團第3代,外界稱為「新光公主」的吳欣盈,雖然曾被懷疑具有美國國籍,不過經行政院內政部與中央選舉委員會認證,吳欣盈現僅有中華民國國籍,登記為副總統候選人沒問題。但近日吳欣盈再被質疑向中選會提交的財產申報,未列其比利時籍丈夫的財產相關資料,遭疑申報不實。對此中選會今(6)日回應,申報人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更正,原申報表不得抽換。
中選會表示,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等規定,選務機關在受理正副總統候選人財產申報之作業程序上,係就正副總統候選人填載之財產申報內容予以公告;另依該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等規定,申報人填載內容若有誤者得申請更正,但原申報表則不得抽換,中選會也定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中選會另解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法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中選會則為辦理選務之機關,兩者之間彼此分工協力且權責分明,未有部分媒體報導所指兩部會說法似有不一等情;對此,中選會也特予澄清。質言之,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至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法律主管機關則為法務部要無疑問,部分媒體報導指稱兩部會見解不一則顯有誤解。
中選會說明,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6條規定來說,申報人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更正,原申報表不得抽換。該辦法第7條也規定,個案之查核,指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之姓名,且指明其申報不實或涉有貪瀆之情事;申報人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其他事證足認申報人有申報不實或貪瀆之嫌疑。該辦法第8條則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本法之查核時,除得依法向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外,應予申報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理申報機關(構)之上級政風機關(構)複核時,亦同。對此,中選會係依法律及法規命令所定辦理相關事項。
至於吳欣盈向中選會財產申報,未列其比利時籍丈夫的財產相關資料的議題,吳欣盈辦公室發言人陳宥丞今(6)日回應,因為參選登記時間倉促、牽涉範圍複雜,且這是史上第一次副總統參選人的配偶為外國籍,目前已找律師團隊與中選會對接,處理後續外國籍配偶財產申報因應作為,吳辦與柯辦一定會依法辦理,請外界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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