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周刊記者顏瓊真報導】台肥位於花蓮的土地,過去提供給花蓮市公所公務通行,近期為了發展深層海水產業,發函市公所收回,但滋生爭議,台肥再度發出聲明指出,台肥是依法收回土地。
台肥公司重申發展深層海水產業決心,於108年5月28日辦理合法收回花蓮廠北側連接垃圾掩埋場的進出道路土地,被誤解為違法,並有誤傳爆發衝突的狀況,先前台肥公司已於5月21日正式函復花蓮市公所澄清,該地與花蓮市公所訂有借用契約,絕不是現有道路,因為現有道路有其法令嚴謹的規定。
簡單來說,依大法官的解釋,「現有道路成立要有三要件,第一,須為不特定的供公眾通行,而不是只為了通行的便利或省時;第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擋;第三,須經歷的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法記憶確實的開始時間(例如始於日據時期)。」
因台肥公司與市公所訂有限期之借用契約,且明定僅供市公所的公務通行,不得轉借或變相交由他人使用,契約期滿即由台肥公司依法收回,且即便台肥公司土地收回,現場仍有替代道路可供通行,無法構成現有道路的法律要件。
至於花蓮市公所於5月28日所出示的花蓮縣府函文,只是縣府函復花蓮市公所的函文,從未告知台肥公司,僅以花蓮縣政府的發函就直接認定屬現有巷道,並未由行政法院為客觀公正的判決認定,花蓮市公所即強行使用民地,甚或未曾與台肥公司協商合理替代方案,逕自發函要求台肥公司以提告手段,解決土地通行使用的糾紛,實在令人遺憾與不解。
台肥表示,相關涉事公務人員亦已涉及妨礙土地所有權行使,後續若有衍生損失,台肥公司基於維護股東權益之責,亦將被迫依法主張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