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周刊記者謝德瑾報導】配合新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相關授權子法草案,將第三方支付業者納入金管會監理門檻,由新台幣10億元上調至20億元。另外,未來有望開放國內記名悠遊卡至國外消費;至於國外記名儲值卡,如香港八達通、日本西瓜卡等,也可在國內消費等。
因應電子支付發展需求,央行預告修正《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新電支條例將於7月1日起施行,屆時將整合電、支電票支付生態圈,並由財金公司建置電支跨機構共用平台,開放跨機構間互通金流服務。
電支條例授權相關子法總共18項,中央銀行及財政部各負責一項,金管會負責16項。童政彰昨(19)日公布條例授權相關子法,其中共有7大重點,包含增訂2項授權法規,以及修正12項授權法規中的5項說明。
一、增訂2項授權法規
(一)「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草案
開放公司申請以獨立業務專營、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定為1億元,匯款交易款項須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金融機構十足履約保證,小額匯款上限定為每筆3萬元、每月5萬元及每年40萬元。一次營業許可證為三年效期。
(二)「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草案
(明定「專營電支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與兼職」限制)
由於現行沒有相關規範,金管會因而訂定過渡條款,現任董事長、經理人可在原職務或任期內擔任;不過,後續若經董事改選,新名單則須經由金管會同意。
二、修正12項授權法規中的5項重要說明
(一)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修正草案
(三方支付業者保管代理收付門檻調高)
按現行規定,第三方支付業者保管代理收付1年日均餘額若超過10億元,必須向金管會申請專營電支業務,納入金管會監理範疇。考量市場日漸蓬勃發展,金管會將此門檻由現行10億元調高至20億元。
明定由財金公司統籌建置電支跨機構共用平台,財金公司並指定由合庫銀行負責帳務清算。
(三)「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國內記名悠遊卡、國外記名儲值卡於國內外消費互通)
開放國內記名式儲值卡可至國外合作機構特約商店消費,國外記名式儲值卡(例如:香港八達通與日本西瓜卡等)可至國內經核准機構合作特約商店消費。
意即,增訂具「儲值」功能卡片作為境內與境外合作機構的支付工具,帳務清算則可透過境內與境外帳務清算機構統一辦理。
(四)「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電支帳戶比照銀行數位帳戶分為三類,並提高帳戶交易限額:第一類電支帳戶儲值餘額上限由5萬元提高至10萬元;國內外小額匯兌交易每筆限額則定為10萬元。
規定「專營電支機構股票」應於開業後1年內辦理公開發行。
(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