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六月底前應召開的股東會,今年因疫情嚴峻無法如期辦理。金管會於是配合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所有上市櫃、興櫃公司股東會延至七、八月份,並停止適用原本不在六月底前召開就裁罰的規定。然而,股東會無法順利召開不單單只是面臨罰鍰的問題;由於公司的重大決議(例如修改章程、發派股利、選任董監事、決定增、減資等)都必須經由股東會通過後才能執行,股東會的延後勢必對公司營運造成重大影響,且若公司董監任期屆滿需要全面改選,更會讓經營權陷入不確定的狀態而損及股東的權益。
為了避免股東於實體股東會群聚,其他疫情更嚴重的國家紛紛准許上市公司舉辦線上股東會。例如美國和英國都提出新的指引和法規,在即使公司章程未明訂得召集線上股東會的情況下,也可以辦理全線上或線上實體並行的股東會;同樣地,新加坡在2020年4月7日通過暫行條例「COVID-19 (Temporary Measures) Act 2020」,其中第27條允許公司以「主管機關命令之方式」召集會議,為視訊股東會的辦理提供法源依據,主管機關更於同年10月1日准予公司以電子方式舉辦股東大會。至於日本公司法雖未完成修法開放全線上股東會,但許多公司便以實體、視訊混合形式開會,並搭配通訊投票讓股東行使表決權。
對比之下,我國公司法完全排除公開發行公司以視訊召開股東會(公司法第172-2條第三項),使得實體、視訊並行的解套方案也付之闕如。如今金管會採取「拖延戰術」僅能讓公司免除罰鍰,卻無法解決重大營運決策需股東會同意的困境,是治標而不治本的作法。
現有通訊投票機制已足夠保障股東權益,視訊條款排除大公司並無必要
事實上,視訊股東會在台灣並非新穎的概念。公司法於2018年7月便新增第172-2條(所謂「視訊條款」),准許非公開發行公司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卻明文排除公開發行公司的適用。原因在於考量上市櫃公司股東人數眾多,若採視訊股東會,將面臨身分驗證困難、視訊斷線的處理及責任歸屬、線上同步計票等技術上問題,但此顧慮似有過當。
從公司法來看,由於過去考量並非所有股東皆可親自出席股東會,以行使對公司重大事項的表決權,因此有了第177-2條(下稱通訊投票條款),讓所有股東可以用書面或電子方式事先(最晚至開會前2日)投票。此外,所有重大決議事項必須先在開會通知書中載明,而不能於當日以臨時動議提出。換言之,既然公司的所有重大事項本來就必須事先提案並通知股東,且不能出席的股東又可善用「通訊投票條款」進行表決,因此當日以視訊參與股東會的股東,除了可參與討論發言外,僅剩對臨時動議等非重大事項進行提案和表決,對公司核心利益衝擊不大,風險尚在可承受的範圍內。縱使金管會對開放視訊股東會後,表決結果正確性的風險有所擔憂,倒也不必因噎廢食。
法規隨科技進步,適度開放方可健全線上股東會
若能讓無法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藉由視訊會議參與對非重大事項的提案、表決,及對董事會報告進行線上詢問,將可鼓勵小股東參與公司決策,有助於良好公司治理的落實。再者,適度開放公開發行公司股東視訊與會,我們也能在可容許的風險內觀察視訊會議運作上的情形,藉由經驗累積發展出更完善的系統,待技術成熟後,或許可朝開放線上股東會可決定公司重大事項的長程目標前進。
目前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已有開發電子投票平台,提供股東包含議案投票、董事選舉等功能,並應用多種數位認證技術確認股東身分,具備辦理電子投票豐富的經驗,再加上現在發達的網路技術已能乘載大量股東同時收看串流直播所需的頻寬,線上股東會不論在資訊系統或服務品質上皆可克服技術性障礙,未來應可考慮由具公信力的集保所、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共同合作建置視訊平台及投票系統。
特別條例授權,視訊先行解禁
股東會延期召開的問題迫在眉睫,透過修法解決緩不濟急。金管會應參考其他國家作法,積極與疫情指揮中心溝通,藉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授權,暫時放寬視訊條款排除公開發行公司適用的規定,讓今年上市櫃、興櫃公司的股東會能順利以視訊方式召開,避免人群聚集成為防疫破口。
圖1:公司法上股東大會的參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