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嘉地方中心/雲林報導
雲林縣台西鄉長林芬瑩涉嫌透過其丈夫丁文彬,以核發通行權為由,向綠能廠商收賄560萬元,雲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依貪汙治罪條例收賄罪對林芬瑩與丁文彬及白手套林嫌提起公訴,林芬瑩及其丈夫各以150萬元具保,白手套林嫌因繳回140萬元犯罪所得,先前已於偵查中具保停止羈押。
檢方調查,台西鄉長林芬瑩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迄今,負責綜理台西鄉所有鄉政業務及指揮、監督鄉公所所屬員工及機關,並授權其先生丁文彬行使鄉長職權,審核決行公所所管理之路權、架空電桿租用及林帶通行權。
因綠能開發廠商欲向台西鄉公所申請路權,該廠商與相關下包公司等涉案人,涉嫌透過白手套林嫌,議定以560萬元做為路權核發之對價,雙方在白手套林嫌家中清點賄款,再由林嫌聯繫丁文彬到場取款,丁文彬當場即朋分20萬元予林嫌。嗣後相關廠商另再給付120萬元予白手套林嫌,作為協助申請路權之公關費。
另於調查過程中,查悉廠商江嫌為籌措巨額現金,透過另一家公司之帳戶匯款至其他不知情之協力廠商,由該等協力廠商被告陳嫌、王嫌領取款項交付被告江嫌,並開立不實發票涉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情事,及案關林姓證人涉及於偵查中偽證等情。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今日偵結,對林芬瑩、丁文彬夫婦及白手套林嫌等3人,依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廠商沈嫌、王嫌等2人依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行賄罪、被告林嫌依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提起公訴,移審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林芬瑩及其丈夫各以150萬元具保,白手套林嫌因繳回140萬元犯罪所得,先前已於偵查中具保停止羈押。
另廠商江嫌、劉嫌、陳嫌、王嫌等4人依上述違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商業會計法之情節,分別為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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