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26日公佈最新裁罰處分案,台灣銀行蘇澳分行前行員張姓理專不當挪用客戶資金長達10年,所涉金額高達8447萬元,顯示台銀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控,因此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開罰台銀1400萬元。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蘇澳分行張姓前行員自2012年8月至2022年2月間,偽造客戶簽名及偽刻客戶印鑑申辦網路銀行,及以話術欺騙客戶假意購買保單、基金,並以抽換單據及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挪用客戶款項,違法行為時間將近10年,受影響客戶數9位,所涉金額約8447萬元,顯示台銀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控。
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方面,林志吉表示,台灣銀行雖然就理財專員帳戶與客戶往來情形建立報表監管機制,但在理財專員關聯戶的監管機制仍有不足,因此沒有發現張員長期利用配偶及友人之行內帳戶轉帳予客戶並備註「保單配息」、「基金配息」等文字,以掩飾其挪用行為。另外,108年12月前未建立理財專員代客戶遞件的交易確認機制,導致張員利用代客辦理交易機會,以抽換單據等手法進行挪用。
此案也證明台灣銀行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因金管會在108年6月14日備查銀行公會訂定理專十誡,提醒銀行應注意的控制點,以完善內部規範並列為內部稽核查核重點,但本案部分舞弊情事發生於理專十誡訂定後,台銀雖然有配合抽查,卻未有效發現,直到張姓員工曠職才發現異狀,顯示台銀對理財專員關聯戶的監管機制仍有不足,金管會已列為裁罰額度的考量。
此案在內部執行上有以下明確的三大漏洞:
1.未落實執行網路銀行申請書件客戶收執聯及密碼函的交付規範:該行內規已明定客戶申請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入帳號,應由核章主管將申請書及約定書的客戶收執聯及通行密碼函親手交付申請人,但本案該行核章主管及代理主管未親手交付予申請人而是自行交給張員,導致張員成功取得網路銀行密碼進而轉帳挪用。
2.員工未妥善保管個人印章及轉帳章戳:該行內規已規定同仁應妥善保管印章,本案相關人員未能妥善保管個人印章及轉帳章戳,以至於遭張員取用盜蓋,而成功冒用客戶名義申請網路銀行及偽造匯款單回條聯。
3.未落實督導及管理理財專員遵守行為準則規範:該行內規已明定理財專員不得有擅自交易、做不實或誤導之陳述及承諾等行為,惟本案張員違法期間長達近10年,顯示該行未落實對理財專員遵守行為準則規範之督導管理。
此案受到牽連的客戶雖然只有9位,但金額卻高達8,000多萬元,其中有5位是超過65歲的高齡長者,對此金管會請台灣銀行應加強對高齡客戶申請網路銀行服務的關懷措施,瞭解高齡客戶申請服務需求及注意有無異常金融交易行為,以提升對高齡客戶金融消費權益的保護機制。
至於理財專員的人事管理制度,金管會要求台灣銀行應切實執行有效的職務輪調機制,以避免客戶由單一理財專員長期服務而易衍生弊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