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日前有駕駛人於路肩開放時段由路肩進入減速車道,遭後方車輛檢舉未打方向燈,駕駛人聲稱該時段行駛路肩車輛都是要下交流道車輛且路肩終點只能直行匯入,就算未打方向燈後方車輛也可清楚知道是要下交流道,因此他不服被檢舉而提起行政訴訟。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只要是變換車道,都要打方向燈!
經法院勘驗違規影片發現,該車欲行駛進入減速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所定,減速車道屬於高速公路車道之一,由路肩駛入減速車道即是變換車道應使用方向燈,以讓後方車輛能預見前車行向即時應變,維護交通安全,因此判決敗訴。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今(111)年1月至7月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計有1萬7,797件;裁決處長李忠台提醒民眾常誤以為由路肩駛入減速車道,只是直行匯入不算變換車道而未打方向燈,事實上只要是「變換車道」,依規定就是要打方向燈,千萬別輕忽,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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