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南檢偵辦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因發現有新事證,又於1月6日下午傳喚前副議長李文俊與市議員黃麗招2人,並聲押禁見。南院聲押庭於8日下午4點30分許裁定黃麗招收押禁見,李文俊當庭釋放請回。
1月3日,檢調大動作偵辦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於展開搜查及漏夜偵訊後,諭知前副議長李文俊25萬元交保、無黨議員黃麗招10萬元交保。
由於正副議長賄選案關鍵人物林士傑於消失匿跡3日後,於1月6日上午被拘提到案,專案小組檢察官乃於1月6日下午,再傳喚李文俊、黃麗招到案說明, 3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李文俊、黃麗招2人及林士傑均共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行賄罪嫌及刑法第142條第1項妨害投票自由罪嫌,犯嫌重大,而李文俊、黃麗招2人且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經當庭逮捕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南院認為,黃麗招涉犯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罪,嫌疑重大。黃麗招所述,與證人及同案被告均有歧異,且有互相配合為不實陳述之動機及可能,有串證、滅證之虞,因而裁定羈押,併禁止接見通信。
至於李文俊部分,南院則認為,現有證據尚無法遽認李文俊有何共同行求賄賂他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難認其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罪,不符羈押要件,因而將李文俊釋回。
更多新聞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