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近年傳出數起弱勢族群因長期照顧重病親人心力交瘁,因此殺害照護對象後再自戕的社會案件,若是兇嫌仍在世且自首願接受法例制裁,但因刑法相關規定不合緩刑條件,因此仍得入獄的「長照悲歌」。對此,行政院法務部今(7)日表示,已就長照悲歌所衍生照顧殺人案件之相關法律問題及修法可行性,進行全面性研議,並提出3種可能修法方向。
法務部指出,現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近來社會上若干不堪長期負荷而殺害受照護者之案件,依上開規定論處,縱使行為人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再認其因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惟經過二次減刑後,其最低刑度仍為2年6月以上,且因不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之規定,而須入監執行。惟此類案件中,部分行為人或因缺乏家庭支持系統,或因智識程度、經濟條件、生活狀況、心理健康等有所欠缺等因素,若一律都必須入監服刑,是否符合罪刑相當性及社會國民法感情,往往產生爭議。
為兼顧法理情,平衡刑罰嚴厲性,法務部積極研議妥適之解決方案,研討出下列3種可能之修法方向:
1.修正刑法第74條規定
法務部表示,擬將緩刑要件由「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修正為「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則是類案件行為人依刑法第62條、第59條減刑後,即有獲緩刑之可能。惟法院是否於具體個案宣告緩刑,事涉法院量刑事項,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本有不確定性。且此等修法方式係全面性放寬緩刑條件,仍待取得社會大眾共識。
2.修正緩起訴要件
法務部亦表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緩起訴處分要件,為「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如另增訂「被告所犯為前項以外之罪,符合法定減輕其刑事由,而得處以有期徒刑未滿三年者,準用前項規定」,則是類長照悲歌案件,得有緩起訴處分之機會。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行賄罪、貪污治罪條例犯罪等亦將有可能成為得緩起訴處分案件,影響層面較大,民意能否接受,亦待斟酌。
3.就長照悲歌案件另訂較輕之獨立處罰規定
法務部說明,現行刑法殺人罪章對於情節較輕微之殺人罪類型,有另設特別寬減規定之體例,例如:第273條義憤殺人罪及第274條生母殺嬰罪。是以,或可參考現行第274條第1項「因不得已之事由」立法用語,將行為客體限於「對於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且行為人必須在「因不得已之事由,於長期照護後」而殺人時,方得適用較輕之特別規定。故法務部考量是否增訂第273條第2項「對於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因不得已之事由,於長期照護後,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亦同。」將是類案件法定刑定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於具體個案中保持得緩刑之彈性,以維持刑罰之衡平性及罪責相當性。
法務部表示,防止長照悲歌再次的發生,除了全民與政府一起努力外,該部已研議相關法律問題,及提出前述幾種可能之解決方案,歡迎各界先進集思廣益,提出更多寶貴建言,法務部也已擬具相關修正草案,後續亦將邀集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深入討論,期能廣納各界意見以期修法周延及解決方案妥適,並依相關法制作業程序積極進行,以符合社會大眾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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