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有10萬元的信用卡債務,以20%利率計算,若每月只償還最低應繳5000元,54個月後你的債務將累積到20萬元,等於4年半後你的債務將成長一倍,高利率複利效果之可怕由此可見。如果你現在是卡債一族,應加倍償還,或是尋找利率更低的整合負債工具,別讓債務壓垮你的未來。近來因景氣不佳,不少民眾常會接到這類銀行的行銷電話:「您好,您是本銀行的優質卡友,只要您同意,馬上可以借您一筆現金」令人憂心的是,這種在資訊未被銀行充分揭露與未考量對方償還能力下,更多不清楚狀況的消費者因條件寬鬆輕易借貸,導致後續信用過度擴張的問題隨之衍生,一場新一波的變相卡債風暴極可能捲土重來。
#@1@#還記得幾年前的雙卡風暴,造成的幾十萬民眾背負了龐大的卡債而成為「卡奴」,在金融市場裡掀起一番波瀾。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卡債族的負債原因,做了一份問卷調查,其中顯示有41.9%的卡奴因為「入不敷出」而負債;有30.3%因為「失業」;27.2%因為「生意資金調度失敗」;24.7%因為「過度消費」,還有23.3%因為「幫忙償還親人之債務」,有16.7%因為「家人或自己的健康問題帶來的龐大支出」,有14.6%因為「購買房子」,有12.7%因為「遭到詐騙」,有12.3%因為「擔任保人」,有10.9%因為「被倒會」。由此可知,大都是遭逢劇變較多,跟我們印象中因揮霍消費產生的卡債族印象有所偏頗。由於卡債族群眾多,銀行公會在2006年因應卡債團體要求,開始對卡債族表示關切,但就當時相關法條來看,卡債族只適用破產法,顯然跟時事的議題不同,因此,促成債務協商機制法條的醞釀,在大家的期待下,終於在2006年正式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於2008年4月開始施行,主要是讓全國所有被債務壓得喘不過氣來的人,不管是因為負債超過資產,或是被人倒債、入不敷出、沒有現款可以清償債務等原因,都可透過法院來解決債務問題,減輕壓力。
#@1@#「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之後,債務人對於債務除了可以與銀行協商外,還可以選擇「更生」或「清算」,但要選擇「更生」或「清算」並不是銀行單方面決定,而是要由法院來裁定。究竟「更生」或「清算」哪一種對債務人比較有利?該如何辦理?其中有哪些限制?何時可以重新生活?基本上,卡債族若要重生,必須經過以下3大程序:程序1 前置協商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周漢威表示,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在進行更生前,必須先以「書面報告」(債務人清冊及財產狀況說明書)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申請,債務人依據自己的付款能力定出每月還款金額,與銀行進行協商。如果通過,則可以讓債務人繳款壓力減輕;若銀行不同意,才可以進一步申請更生或清算程序。而從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隔日起,若銀行超過30天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的隔日起,超過90天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2 更生程序更生程序是指債務人有穩定持續的還款能力及還款計畫,債務人須向法院提出一個6~8年,至少每3個月一次的還款計畫,只要法院同意即生效。假設債務人曾經申請協商,不管是2006年底前或是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成功通過協商的人,原則上照著協商條件履行即可;如果真的還不出錢來,還是可以試著以「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來取得更生或清算的機會。周漢威提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通過生效後,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在新台幣1200萬元內,才可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更生程序是以債務人清理債務的誠意,且提出有履行償債可能為前提。何謂「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1. 生活上必要支出增加,例如因為生病住院。2. 收入減少,例如失業或被公司減薪。3. 債務人難以預期的情形,例如地震、水災等。
#@1@#程序3 清算程序如果債務人已沒有清償能力,便可以聲請清算,由法院分配其財產。清算程序指的是法院在保障債務人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把債務人的財產全部交由法院統一處理,即將財產變現,再按照比例還給債權人。但周漢威也提醒,不能隱匿財產不報,否則將觸犯本例146及147條的刑事責任。另外,法院在把債務人的財產都變現分給債主之後,會再決定是不是從此就不再背負債務,並會以書面將決定寄給債務人,稱為「免責裁定」或「不免責裁定」。經過了上述程序之後,周漢威提醒債務人,記得去聲請復權才能開始過新生活。債務人受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生活、資格、權利等均將受到限制,這是債務清理的最後手段。
#@1@#債權人有以下情形,可以向法院聲請復權:1. 已還清全部債務2. 免責裁定確定3. 清算結束後滿5年4. 清算結束3年都沒有因消債條例被判刑確定
#@1@#1. 了解債務發生的原因:不單是表面上這些支出去了哪裡,而是為什麼會這樣消費,如果是物質欲望太大,解決方法是節省必要而杜絕非必要的開銷,否則對解決債務完全沒有幫助。2. 教育正確的財務觀:建議養成記帳習慣,如此便可以快速的記錄自己的消費並及時矯正,而不需要等到收到帳單後,才開始懊悔。3. 建立財務目標:訂定一個合理的清償債務時間表,同時建立一個安全準備金的存量。4. 開始付諸行動:勇敢面對債務,向銀行展現最大的還款誠意,必要時蒐集詳細的日常收支明細,盡量跟銀行協調是否能只還本金就好,或是與銀行商討分期或給予利率下降的優惠。
#@1@#自幼患有小兒麻痹的黃先生為低收入戶,收入來源僅靠資源回收和殘障、低收入戶之補貼,因娶妻沒錢向友人借款20餘萬,日後借信用卡、現金卡償還債務,因以卡養卡加上循環利息,債務滾利一度高達64萬,無法負擔龐大債務的黃先生如今想尋求更生程序,轉而向法扶會求援。黃先生因社會局減少補貼,於去年4月11日消債條例實施首日,就以因「不可歸責於已」的事由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更生,地方法院於5月5日裁定更生程序開始,黃先生的總債務金額為525,147元,每月收入為11,813元,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加上未來通膨及預備金考量後,提出夫妻生活費每月9,900元,每月還款1,500元,更生期間共計還款83,034元,該方案於8月1日經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認可,始成為史上第一位更生成功的案例。
#@1@#還沒有生病之前,王小姐想趁年輕多存一點老本,替人家跑業務,月收入約2萬元。但或許業績壓力太大,日夜作息不規律,情緒暴躁氣浮,造成免疫力失調,爆發全身性的紅斑性狼瘡。隨著病程的發展,王小姐開始無法專心上班,於是主動辭職;加上重大疾病、開刀住院、失業、相依為命的年邁老母親,以及所剩無幾的存款,為了籌措生活費、醫療費、營養補給、卡債等支出,她只好陸續辦了4張卡,以卡養卡,累積債務一度高達近70萬元。居住在父親留下的40多年老房子,靠著母親存有的一點養老金,自己偶爾打工收入的補貼,6年下來勉強償債到剩下24萬元的債務。但債務還是纏身,她已經找不到任何足以清債的方法,她主動與銀行協商還款辦法,可是銀行要求每月要償還6%的卡債,超出其所能負荷,一年後,又面臨生活過不下去,只好毀諾希望交由法院更生程序。當王小姐拿著財產支出及所得清冊、銀行存證信函、重大傷病卡來到法扶會的時候,除了一棟在母親名下的老房子,那是唯一的安身之所,王小姐的財產只剩下台幣400元、一部破爛機車,以及無法工作的身體。她無法分辨自己適合更生或清算,經法扶律師審核認定她「確實是因為失業造成收入減少,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之事由」,也因為其剩餘財產價值非常低,若由法院進行變價及分配程序,法院所耗費的時間、費用等,將遠大於其財產的剩餘價值。因此,地方法院為簡省程序,避免無謂的程序浪費,在評估之後,於97年7月9日裁定清算程序開始,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因為王小姐所提供的資料並無虛偽不實、違反誠信或其他違反消債條例規定的不免責事由。因此,地方法院於97年8月5日依法裁定免除債務,也就是說,在「免責裁定」確定之後,王小姐所積欠的24萬元卡債將可合法被免除,從此脫離債務深淵。
#@1@#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9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清算程序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程度,意即生活支出要合理,且不得離開居住地,並限制出境。此外,清算程序的債務人在尚未經裁定復權者,有多達121項工作職務依法是不得擔任的(例如保險業務員、地政士、金融從業人員、外催公司催收人員、公司經理人等可能經手大筆款項之工作)。因此,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之規定,在免責裁定確定之後,須向法院聲請「裁定復權」,解除因進行清算程序而受到的生活或就業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