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多時的「投資型保單要不要課稅?如何課稅?」等議題,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終於在7月24日決議,投資型保單將依投資收益,包括存款利息、股利或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及贈與稅,遺產稅將有條件免稅,預計2010年1月1日開始實施。對此台北市美國商會保險委員會及金管會立即召開記者會表達反對,但對於保險法律師及賦改會而言,為了公平原則,針對投資帳戶課徵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勢在必行。
#@1@#金管會主張提高比率代替課稅為了避免民眾透過購買投資型保單的方式來節稅,金管會於2007年10月1日起針對投資型保單實施新制,其中規定投資型保險商品必須維持最低的保險保障,保額必須符合最低比率門檻,即保單帳戶價值的101~130%之間(見附表),希望將投資型保單導入保障重於投資的正軌。因此,聽聞賦改會的決議,金管會緊急召開說明會反擊,強調投資型保單應「維持免稅現狀」,並建議提高適格保單比率,從目前的101~130%,提高到105~170%,增加保障,降低投資比率,但賦改會委員態度堅持,金管會只好無奈接受。案例:30歲的王小明投保一張投資型保單,假使身故死亡保障金額是128萬元,投資的帳戶價值有100萬元,得出保額為保單價值的128%,此比率符合101~130%界線的規定;若是身故死亡保障金額128萬元,投資帳戶價值增加到140萬元,則此比率為91%,此時就必須提高保額,否則就必須將投資部分減少或是贖回部分保單價值金。專家說明:其實投資型保單以往之所以免納所得稅及不計入遺產,法羽保險律師事務所許峰源律師提到,主要在於投資型保單是出自保險法的人身保險,應該適用保險相關的課稅規定;換句話說,金管會及保險業者都認為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價值屬於死亡給付,所以依法不用課遺產稅。雖然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中,「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不計入遺產總額。其中提到指定受益人可以不計入遺產稅,但是投資型保單並非具有實質保險內容的保險契約,並不能算是人壽保險,因此,並不能適用此法則。
#@1@#保險律師認為回歸原始立意點賦改會決議投資型保單課徵遺產稅部分,要先確定適格保單標準。未來只要超過適格標準,不論投資年限長短,一律按10%稅率課徵遺產稅。另外,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時,只要超過220萬元免稅額度,也要課徵贈與稅。由於遺贈稅的課稅原則,賦改會仍須與金管會協商,時程較不確定。賦改會強調,投資型保單課遺產稅,未來也會以發布解釋令方式處理,贈與稅則直接適用,沒有修法或發布命令的問題。許峰源表示,投資型保單的資本利得本來就該課徵所得稅,但是保險給付部分,如果是單純的死亡給付部分就仍然維持現狀,主旨是不希望民眾利用投資型保單做為節稅規劃,特別是將大部分的錢放在投資帳戶中,這樣勢必一定會被課稅。許峰源進一步指出,投資型保險商品提供額外且透明的財務安全保障,一開始的立意點是避免保險公司經營失敗喪失清償能力的風險。但問題在於投資型保單真的是保險嗎?投資型保單帳戶價值連結投資標的行為,屬於投資部分,風險由要保人自負,所以本質已不是保險。另一方面,投資型保單的保險給付,是透過金融商品操作後產生的現金價值,並不是保險公司利用眾人的力量分散風險,所以說它已經悖離保險原意,投資所得應該課徵遺產稅、所得稅及基本稅額。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FPSCC)私銀認證課程講師李昀表示,基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不對人身保險課徵遺產稅原則,凡屬適格性保單(即保單價值中的保障大於投資),投資帳戶收益即全數視為保險金給付,免徵遺產稅。反之,若非屬適格保單,就只有保障部分的給付享有免課遺產稅優惠,投資帳戶收益仍要併同遺產課稅。若投資型保單被查獲為異常保單(即帶病投保或高齡投保等違反實質課稅原則的保單),不管是否屬於適格保單,包括保障與投資帳戶的保險給付均將納入課稅。
#@1@#坊間質疑投資型保單滿期時,超過220萬元以上,要保人會被課贈與稅,若滿期金超過600萬元以上,又要併入受益人的所得,課徵最低稅負,是否造成重複課稅?李昀表示,在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前,保險給付不分壽險或是投資型保單,如果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國稅局原本就會追討要保人的贈與稅。 案例:甲君於民國94年間投保6年期投資型保單,保費600萬元,雖要保人與受益人均為甲君本人,但因其保費的資金來自於其祖母,案經南區國稅局查獲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核課贈與稅及罰鍰計90餘萬元。又如乙君於91年間投保一投資型保單,雖要保人與受益人均為乙君,且保費也由乙君本人以自有資金支付,惟乙君於92年間將保單中途解約,並於收到解約金後,代其子及其孫支付保費計200餘萬元,經南區國稅局查獲後,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核課贈與稅。專家說明:李昀表示,投保投資型保單,除應注意要保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外,尚須注意保費的資金來源及保單到期後投資收益的資金運用,若有涉及贈與行為,應盡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甚至被罰,得不償失。 但在2006年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後,依其第12條規定,死亡給付超過3000萬元,及最低稅負的免稅額600萬元,合計3600萬元以上,要併入基本所得額中;生存給付超過600萬元以上,受益人要課徵最低稅負。但國稅局的實務做法上,仍依2006年最低稅負制實施之前的做法,如果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只對要保人課贈與稅,依所得稅法第4條17款的精神,屬於「受贈」財產,對受益人不再課最低稅負,絕不會有重複課稅的情形。最低稅負是所得稅法的補充,是為了防止租稅減免而設,不會加重課稅(表1)。
#@1@#投資型保單要課稅,讓很多投資人反彈聲浪很大,包括一些名人都說以後就不買了,轉投資房地產比較划算。其實投資型保單仍有節稅的空間,只是要將保單連結的金融商品依稅負不同條件做好資產配置,李昀建議投資人除依照個人投資屬性外,依稅負考量下選擇金融商品的優先順序為:1. 所得完全免稅的投資工具:國內基金、海外基金(預計自2010年計入最低稅負制)。2. 所得定額免稅的投資工具:銀行定存利息(全年逾27萬元以上部分所得須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3. 分離課稅的投資工具:短期票券、不動產證券化商品(REITs)、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ABS、MBS)。壽險業銷售勢必受衝擊根據金管會資料,2007年投資型保單保費收入占全體保費收入的6成,受到全球投資市場衝擊,投資型保單銷售下滑至去年只剩下22.46%,今年上半年更下跌至15%,一旦投資型保單利得部分要課所得稅,壽險業者認為勢必對於未來投資型保單的銷售有重大影響。對於投資型保單課稅與否的影響力有多大,可從表2得知投資商品應稅或免稅帶來不同的資金累積效果。表2以兩位不同客戶同樣準備1000萬元本金投資於年報酬率10%的商品為例,張小明賺了錢須繳40%的所得稅,剩餘的錢才可以再滾入投資;而陳大鵬因投資商品的所得均屬免稅,賺的錢可100%再投資,造成20年後兩人本利累積的鉅額差異。值此微利時代省下來的錢就是賺到的錢,對於投資所得是否課稅更應斤斤計較,才能聚沙成塔、累積財富。投資型保單課稅與否,賦改會與金管會及業者看法大不同,對此友邦產險總經理魏寶生表示,投資型保單概念是參考國外而來,但並未學到國外投資型保單的精義,國外投資型保單是以遞延年金式的概念,運用年金的概念儲存退休金,做為退休規劃,以保障為出發點。但國內投資型保單因業務員銷售時過度強調投資觀點,才會扭曲原意,如今投資型保單確定課稅,只是回歸原始保障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