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部分保險公司的部分保險產品被停售,令不少人疑惑,究竟這些保險產品停售的原因有哪些?以下是筆者總結的八大原因。
#@1@#1999年6月10日,央行第七次降息,同一天保監會下發《關於調整壽險保單預定利率的緊急通知》,規定「將壽險保單(包括含預定利率因素的長期健康險保單)的預定利率調整為不超過年複利2.5%,並不得附加利差返還條款」。自此之後,保險公司各險種的定價都按此規定,只能在2.5%以內作文章。時至今日,2.5%的預定利率管制已達10年之久。2008年,央行連續五次降息,已經將銀行一年期基準利率下調至2.25%的低位。在此背景下,大量按照2.5%的壽險預定利率設計的保單,將面臨利率倒掛(編按:指該低的高,該高的低)的風險。而調整保費將成為保險公司最直接的處理方式。
#@1@#全球最大的再保險公司── 慕尼黑再保險2009年2月16日表示,考慮到資本成本上漲和再保險需求的日益增長,必須提高全球範圍內的相關再保險費率。排除通脹因素,再保險費率上升3%是比較合理的。慕尼黑再保險此前已表示,由於金融危機迫使保險公司購買更多的再保險以應對潛在風險,將在2009年把再保險費率平均提高至少10%。另一家知名公司瑞士再保險公司則預計,全球金融市場的動盪有可能會持續到2010年,並將在未來數年內導致保險和再保險費率上升。瑞再對於此種判斷的解釋是,資本的價格高漲導致了保險產品的成本上揚、投資回報率大幅度下降,所以作為風險的最終承擔者,再保險的價格將首先回升。受此推動,原保險的價格也將回升,保費上漲將是大趨勢。
#@1@#由於國內已處於降息通道中,利差收益低位持續徘徊對壽險公司而言,無疑具有雙重含義:一是投資收益率下降,壽險公司總體投資收益將不斷稀釋。另一方面從企業經營的角度看,降息無疑對保險利差構成負面影響,從而拖累資金的回報率,尤其是對利差依存度較高的保單銷售愈多,意味著利差損失愈大。
#@1@#這方面就不用多講了,大家身邊聽到的、媒體上看到的,足以證明。
#@1@#新修改的《保險法》將於年內正式實施,其中「不可抗辯條例」尤其引人注目,該條款對加強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十分有利,但從某個角度講也增加了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從而會提高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和賠付率。
#@1@#修正後的《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人雖然未如實告知,但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已經知道其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權,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未行使該權利的,則不得再行使。即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抗辯權的期限為兩年。
#@1@#由於保險公司在釐定費率要考慮三個因素:預定死亡、預定投資回報率和預定營運管理費用,而費率一經釐定,不能隨意改動,但壽險保單的保障期限往往長達幾十年,在這樣漫長的時間內,實際發生的情況可能同預期的情況有所差別。一旦實際情況好於預定情況,就會出現以上差益,保險公司將這部分差益產生的利潤,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客戶,這就是紅利的來源。
#@1@#紅利來源於死差益、利差益和非差益所產生的可分配盈餘。死差益:是指保險公司實際風險發生率低於預計的風險發生率,即實際死亡人數比預定死亡人數少時所產生的盈餘。利差益:是指保險公司實際投資收益高於預計的投資收益時所產生的盈餘。費差益:是指保險公司實際營運管理費用低於預計的營運費用時所產生的盈餘。
#@1@#保監會2009年2月初的《關於加快業務結構調整進一步發揮保險保障功能的指導意見》,明確表示,兩全保險的保險期限不得短於5年、有效保額不低於10倍期繳的保險費。此前一些保險公司仍在推行的3年期兩全險自保監會指導意見發布後陸續停售。
#@1@#惡意競爭。有的保險公司惡意競爭,其險種對消費者承諾過高,設置條件比其他公司產品占有明顯優勢,保監會出面干預,勒令改正或停售。如:華泰人壽一款萬能險變相提高保證利率。瑞福德健康公司的福滿堂個人護理保險,以批單形式違規向客戶提供額外利益。違規操作。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虛構「永泰年金保險」業務,虛增保費收入和退保金1.56億元,被責令停售6個月。總之,預計保險公司將陸續停售健康和壽險類,以及分紅型保險產品,換代後新保險產品的保費也將有適當的調整。與此同時,未來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將由「寬進嚴出」轉變為「嚴進寬出」;而保險業務員隊伍將由「寬進寬出」轉變為「嚴進嚴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