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與意外,不知道哪一個先到。」達賴喇嘛此言,點破人生無常的真相,生與死其實是一線之隔,而死神永遠埋伏在我們身邊。雖然高齡化社會已經來臨,但面對死亡卻並非高齡者的專利,青、中、壯年人也可能隨時在生命中途「下車」,此時唯有事先做好各種準備,才能走得安心、毫無牽掛。在面對死亡的各項準備中,遺囑是不可或缺的事項;王永慶驟然過世,家族紛爭的原點,便在於他沒有留下遺囑。現在人們雖然不再聞遺囑而色變,但多半卻仍不知道遺囑的格式、可寫的內容,以及如何讓遺囑具備法律效力,更沒想到,語焉不詳的遺囑將造成的無謂困擾,有時比沒留遺囑更糟糕。
#@1@#「擔心自己身故,子女得不到應有的遺產與照顧,父母可透過家庭信託與預立遺囑的方式,做好萬全的準備。」信實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羅友三表示,這是先進國家家庭理財最常使用的方式,兼具永續照顧家庭成員與節稅的功能,相信未來也將是台灣家庭理財的主流。信實稅務顧問公司講師吳珮如建議,絕大多數家庭的資產,不動產、動產分占70%、30%,顧及不動產增值稅率高昂,因此適合以預立遺囑方式處置,而將一部分動產存入家庭信託戶頭,僅做風險較低、保本為上的投資,包括定存、購買債券與保險等。不過,羅友三也強調,不管透過家庭信託、預立遺囑進行家庭理財,都只適合「一般的家庭」,而如果家中有身心障礙的成員,家庭信託更是確保其終身可得到優質照顧的「保險閥」,但兩種方式都無助於解決原有的家庭紛爭,只確保資產分配具有法律效力,不容異議者挑戰!
#@1@#「美國有高達80%的家庭,進行了各式各樣的家庭信託;在台灣,家庭信託的風氣並不盛,但目前以每年2000多戶的速度增加,以後數量只會愈來愈多。」羅友三解釋,一般美國人所謂的預立遺囑,指的通常是家庭信託,因為在英美法系,沒有「公證遺囑」制度,「英美法系倚賴經驗法則,所以沒有公證的相關法條,遺囑如果發生疑義,只能透過法院裁定。」「所以在英國、美國、香港,關於遺囑的長期訴訟,可說所在多有;例如在香港,有『小甜甜』之稱的富商遺孀龔如心,便曾與公公纏訟17年,才獲得勝訴,但之後沒幾年,她也過世了!」羅友三分析,因為台灣採用大陸法系,遺囑可進行公證,紛爭較英美法系國家來得少,但家庭信託仍有其必要,而信託戶每年也享有220萬元免稅額,發展潛力相當雄厚。以擁有一對子女的雙薪家庭為例(圖1),丈夫、妻子可以在銀行分別設立一個信託帳戶,受益人分別指定為自己與一雙子女。羅友三解釋,信託者只要與銀行約定好使用方式,並不會影響用錢的便利性,也可從事各種投資,且具有2個好處,「在消極面,如果信託者不幸往生,可定期定額撥款給子女,讓他們無法揮霍,也不至於受騙;在積極面,則可讓兒女得到妥善的照顧,還能節稅!」
#@1@#「成立信託戶,為什麼可以節稅?關鍵在於,夫妻同時死亡的機率不高。」羅友三根據台灣的稅制闡述,如果上述雙薪家庭的男主人身故,留下了3000萬元的遺產,倘若沒有進行家庭信託,扣除10%的遺產稅,妻子、兒子、女兒可各得900萬元,如果進行信託,兒子、女兒則可各獲得1350萬元。根據台灣的稅制,政府向往生者遺屬徵收遺產稅,乃採取「總額制」,對一般家庭而言,家屬們獲得的都是2700萬元的遺產,由於家人之間有「通財之義」,動產信託或不信託,看似沒有任何差別。羅友三表示,如果這個家庭的女主人,過幾年後也往生了,由於台灣女性多半勤儉持家,還會留一筆遺產給子女,通常還包括丈夫留給她的900萬元,只是這900萬元還將被政府徵收90萬元的遺產稅;如果丈夫生前作了家庭信託,就可省下這90萬元。「夫妻各自進行家庭信託,還可預防其中一人較早往生,配偶另嫁另娶,或不懂得理財,導致兒女的權益受損。」羅友三強調,如果未進行家庭信託,而子女都還未成年,那麼「未亡人」便可以「監護人」的名義,支配未成年子女所得到的遺產,而信託者進行家庭信託後,可要求銀行在自己身故後,定期定額支付兒女的生活、教育經費,並指定所信任的親友為監察人,監督遺產的使用方式。
#@1@#「在3%到5%的台灣家庭中,有身心障礙、禁治產的成員,父母最擔心的乃是,如果有一天辭世了,沒人照顧他。」羅友三認為,照顧身心障礙者最好的方法,便是家庭信託;他以某位生有一正常兒、一唐氏症兒的醫師為例,這位醫師向銀行所辦理的家庭信託(圖2),受益人為兩個小孩與正常兒的子女(即醫師的孫子女),「在醫師過世後,信託帳戶每月會專款照顧這位唐氏兒,當然前提是錢要存得夠多,才能照顧唐氏兒終身!」「如果未進行信託,正常兒勢必將取得所有遺產的支配權,未必會妥善照顧手足。」談話總不離節稅的羅友三更說,如果唐氏兒所得的遺產還沒用完,唐氏兒也離開人世,因為唐氏兒不會寫遺囑,縱使有他人代筆,恐怕也不具法律效力,如果正常兒也已往生,因為侄兒女不能繼承叔伯的遺產,等於將剩餘的錢全部送給了國稅局,「如果進行家庭信託,就可將這筆錢移轉給其他受益人!」「因為即使將不動產進行信託,依然無法解決土增稅的問題,所以建議以預立遺囑的方式來處置。」吳珮如表示,遺囑共分為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等5種,不過只有公證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4種都容易引發遺屬的爭執,因此她建議預立遺囑,最好得經過公證的程序,「遺囑的內容,主要是財產分配、交代後事,其他的不必寫在遺囑裡。」
#@1@#「只要是成年人,就可以寫遺囑,並到法院公證人處進行公證(表1、表2)。」羅友三補充道,遺囑只能處分財產,不能移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例如麥可.傑克森將子女「託孤」給好友黛安娜.羅絲(Diana Ross),頂多將一部分的錢留給她,請她多關照3個小孩,卻不能將監護權指定給她。那麼,遺囑進行公證,又可避免哪些紛爭呢?羅友三解釋,「遺囑內戰」爭執焦點有2:一是遺囑的真偽,二是遺囑的效力。如果遺囑未進行公證,有異議的繼承人,常在日期上作文章,「因為不少長者年老時失智,這些繼承人可以質疑,遺囑不是在長者行為能力完整時所擬的,但如果經過公證,就不會有類似的爭議。」
#@1@#立遺囑人郭友達,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於逝世後本人所遺留之財產,由繼承人依下列方式繼承:第一條 遺囑人名下坐落於台北市信義路○○段一小段22地號之土地,及台北市信義路○○段一小段66建號的房子,由配偶陳文樺一人取得繼承。第二條 遺囑人名下坐落於台北市信義路○○段一小段12地號的土地,及台北市信義路○○段一小段36建號的房子,由長子郭華映取得繼承。第三條 光磊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權由次子郭廣輝取得繼承。第四條 彰化銀行帳戶005678,全數由女兒郭奇美、郭彩晶均分繼承。第五條 立遺囑人指定羅友三會計師為本遺囑之執行人。本遺囑為立遺囑人郭友達指定張三、李四、王五為遺囑之見證人,由立遺囑人郭友達口述遺囑之意旨,依民法第1194條,請見證人張三代筆、宣讀、講解,並經立遺囑人認可屬實。恐口說無憑,特立遺囑為證。立遺囑人姓名:郭友達地址:台北市信義區××路×號×樓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見證人(代筆人)姓名:張三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路×號×樓身分證字號:A123456780見證人(代筆人)姓名:李四地址:台北市中山區××路×號×樓身分證字號:A123456781見證人(代筆人)姓名:王五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路×號×樓身分證字號:A12345678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
#@1@#「公證遺囑要產生法律效力,根據《民法》規定,應指定2人以上為見證人。」羅友三表示,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一般人較容易忽略的是,見證人身分的限制與保留「特留分」,「見證人不得為以下5種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與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其直系血親。」什麼是「特留分」呢?就是預立遺囑者再不喜歡這個財產繼承人,卻不得不保留給他的遺產。羅友三表示,台灣的法律認定,預立遺囑者雖擁有財產的支配權,卻也不能剝奪遺屬的「繼承權」,「根據《民法》第1223條的規定,配偶與直系血親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2分之1,祖父母與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