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於2008年間見A公司營運狀況蒸蒸日上,於是投下大筆資金購買A公司股票,我雖未被選任為董監事,亦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5%的股票。2010年間A公司進行董監事改選,被市場派股東控制該公司之經營權,新任董監事經營方式有別以往,公司業績因此持續下滑,公司內部更盛傳新任董監事將掏空公司資產,股價亦一路下跌。我應如何保障自身的股東權益?A:1.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2.您既已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的股票,並已達3年,符本項規定,可依此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A公司之帳目與財產。此外,依同條第2項亦規定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有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而依同條第3項規定,A公司董事若對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主管機關亦可對其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3.再按公司法第214條第1項規定︰「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同條第2項規定:「監察人自有前項請求之日起,30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公司負賠償之責。」因此依此規定,您得以書面請求該公司之監察人對董事提起訴訟,若監察人自請求之日起30日內不提起訴訟時,您亦可為A公司直接對公司董事提起訴訟。而法院若因該公司被訴董事之聲請,得命您提供相當擔保,以避免股東為公司濫訴之情形。末按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故您得依公司法第173條之規定,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解任公司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董事,而若其請求提出後15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您得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解任公司董事。然須注意的是,選任董監事雖僅須經股東會之普通決議,但依公司法第19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解任董監事,則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亦即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