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民所得提高,「風險管理」的觀念也開始進入家庭,買保險不再是大家避諱不談的事。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不但可以免去後顧之憂,又可利用保險費達到節稅的目的。 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取列舉扣除額的申報方式,則其本人、配偶和受其申報扶養的直系親屬,相關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在申報扣除年度繳納者,每一被保險人每年可在不超過2.4萬元的額度內申報扣除。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列舉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而且如果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被保險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如果是兄弟姊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的保費支出,都不可列報扣除。 例如,兄姊列報扶養弟妹,就不得列舉扣除弟妹的保險費支出。因此,如果父母和兄姊都具有列報扶養的資格,則由父母列報扶養,在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這一項上,較為有利。還要注意的是,產險方面的支出不可以列舉扣除,例如汽車責任險、火險、地震險等,都不屬於可列舉扣除的項目。另外,投保未經財政部核准在台銷售的國外保險公司的保單,保險費也是不能列報的。但是,如果是申報居住國外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時,可以憑該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收據正本以及保險單影本,申報列舉扣除。 列報保險費扣除額的時候,必須留意檢附的繳納收據,是否蒐集齊全。在給付保險費時,必須特別留意保險公司開立的收據,或是全民健保、勞保單位開立的收據,是否分別載明被保險人以及眷屬的姓名,以作為申報列舉扣除額的憑證。另外,由服務單位經收彙繳的員工保險費及眷屬健保保費等,也要向服務單位申請填發載明被保險人及眷屬姓名的繳納保險費證明,才能列報保險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