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列報扶養親屬,是節稅的不二法門。依規定,列報扶養親屬,不只可以多列報免稅額,該親屬相關的醫藥生育、房貸利息、房租支出、災害損失、財產交易損失等等,都可以一併扣除。列報扶養親屬中,又以扶養70歲以上的尊親屬最「補」,因為可以列報的免稅額,比一般免稅額多出1/2。以今(2011)年要申報的綜合所得稅為例,一般免稅額是8萬2千元,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親屬可以列報的免稅額是12萬3千元。如果有大陸親屬,也可以列報扶養,只要檢具海基會等機構開立的證明就可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 在台已婚的人,如於政府遷台前在大陸已有元配,假設該元配仍未再婚嫁,因政治因素,兩次婚姻都屬有效婚姻,有這種情況的人,報稅時除了申報台灣的配偶外,也可列報大陸的配偶適用免稅額,如有符合規定的相關扣除額等支出,可在定額內或是核實檢據申報扣減。開放大陸觀光、探親後,在大陸以公開程序婚嫁的配偶,即使配偶不住在台灣也可列報為配偶,適用免稅額和扣除額。可是若在台已有配偶,又在大陸再婚嫁,如涉及重婚,不可列報扶養大陸配偶。除大陸婚生子女可以列報扶養外,在大陸有非婚生子女,報稅時也可申報扶養,如有符合規定的相關扣除額等,也可採列舉扣除。要留意的是,列報扶養親屬時,「權利」和「義務」均應一併計算,也就是可以享有列報扣除額、免稅額的「權利」,同時也負有要將受扶養親屬的所得一併報稅的「義務」。因此,在列報扶養親屬時記得先試算一下,扶養親屬是否確實有利,以免扶養親屬所得太高,不只不利,而且還增加稅負。舉例來說,扶養子女,必須同時將子女的打工所得一併列報課稅,如果子女的打工所得過高,就有增加稅負的可能。假設該子女已滿20歲,可以讓他(她)獨立報稅,較為省稅。不過,必須注意的是,20歲以下的子女,只能被列報扶養,不得獨立報稅,所有的打工所得都須列入扶養父母的所得一併報稅。另外,很多退休的長輩,雖然沒有薪資所得,可是銀行存款利息很多,列報扶養的話,也有可能因該長輩利息所得太高,侵蝕房貸利息支出列報權益(房貸利息支出須先減除儲蓄特別扣除額後,只就餘額列舉扣除),反而增加稅負。如果未將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申報即涉及漏報,除了補稅之外,還可能被罰款,所以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利弊得失,在申報前應審慎衡量。原則上以申報扶養者當年度所得不高者於減除免稅額、扣除額、抵稅額後,所獲得的節稅實益最大。很多人看上親戚中,有薪資所得免稅的軍人或國中以下教師的子女,想要列報扶養以求節稅,不過,並不符合規定。只有父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確實有被扶養的事實,才可以被列報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