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交易,對多數人而言,可能是一生一次的重大決定,很多人買前小心再三,但交易糾紛仍時有所聞,如何防患於未然?房仲專家提點迷津。很多人在股市投資,都會設停利或停損點,獲利或虧損10~20%就先出場,但對買房這檔事來說,因為成交金額都是數百萬元或數千萬元以上,可不能像股票投資一樣,買到的股票下跌,就能馬上決定出場,因此,買房前特別要審慎、小心。不過,即便很多人在買房前,都是千看萬看、考慮再三,但根據內政部地政司的統計,今(2011)年1~6月全台房地產交易消費糾紛總計799件,其中新北市158件、台北市135件及桃園縣107件,除分列前3名外,合計亦占全台1/2。上半年糾紛增逾8%中信房屋市場研究中心表示,今年上半年的前三大糾紛因素,分別為房屋漏水問題(101件)、隱瞞重要資訊(81件),及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74件),其中,為購屋人所擔心的漏水問題仍高居第一位,另以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糾紛,在今年明顯增多,上半年總計為74件,則較去(2010)年同期41件暴增80.5%(表1)。今年1~6月房產交易糾紛案件799件,較去年同期的736件增加了8.6%,其中屬於仲介業者計有580件、建商197件、代銷6件,其他則為16件。中信房屋董事長特助胡佩蘭指出,由於市場上的房屋交易仍以新成屋及中古屋為大宗,因此,市面上房屋仲介公司高達上萬家,以致產生交易糾紛的件數也最多。而房地產交易對多數人而言,可能是一生一次的重大決定,不可不慎,消費者在透過房仲買賣房屋前,宜慎選信譽良好的房仲品牌,才能降低購屋過程的困擾與風險,千萬別被少數以降低服務費為惡性競爭手段的業者所吸引,導致因小失大,造成後悔莫及的遺憾與後果。預售屋換約建商刁難至於消費者與建商及房屋代銷間的交易糾紛,由新北市在7月份發生建案熱賣,引發建商與代銷業者之爭的衝突事件,及以往建商為製造買氣,也樂意讓投資客在預售期間可轉讓「換約」,先獲利落袋為安的情況,在今年開徵奢侈稅,建商關閉「換約」大門後,也引發消費者轉讓預售屋,遭建商刁難換約等糾紛事宜,都非購屋者樂意見的。針對內政部的該項調查,有意購屋者該如何防範呢?首先就漏水問題來說,胡佩蘭表示,滲漏水問題不僅存在於中古屋,甚至新成屋也屢見不鮮,常發生於屋頂、外牆、窗戶、冷氣孔、廚房、浴廁等處,其原因除了施工品質不良外,也常因水管破裂或接頭不完全所致。其中,就新成屋來說,建商若施工不良,在交屋後,碰到大雨來襲,就能立即發現,此時,因建商對建物都有1~3年的保固期,在解決速度上比較快。但對屋齡較老的中古屋來說,問題就比較複雜些,舉例來說,某甲經由A房屋仲介公司仲介,購得某乙所有房屋一間,於3月1日交屋,後於10月1日因豪雨來襲,屋頂竟然大量漏水,並且造成室內裝潢、家具的損害,某甲將天花板拆下檢查,才發現屋頂施工不良導致防水不完全。某甲隨即於10月2日通知A仲介公司,該公司經紀人員立即代為通知某乙。試問:修復漏水之費用與裝潢、家具的損害,應由何人負擔?賣方須負漏水瑕疵責任胡佩蘭表示為了防範漏水問題,消費者最好在簽訂買賣契約前,要先確認屋況,以降低風險與損失;若在簽約前已發現滲漏水問題,別忘了在買賣契約中明訂修繕責任。而雖然是「現況交屋」,但萬一事後發現漏水問題,就法律上,賣方仍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此外,因各房仲業者也提供一些漏水保固制度,因此,若漏水問題發生,首先可同時通知房仲業者及賣方出面解決,一般來說,若滲漏水屬某乙未告知,則某乙要負修復責任,至於裝潢及家具問題,則由雙方協議。就「隱瞞重要資訊」部分,中信房屋資深法務專員白宗益表示,不動產買賣的重要資訊,一般是指房屋本身的現況未被完整揭露,而這些現況會影響買方的購屋意願,或者出價高低。例如,房屋本身的瑕疵(海砂、輻射、凶宅、漏水??)、權利瑕疵(設定二胎、假扣押、限制登記??)、鄰近嫌惡設施(通訊基地台、瓦斯行、墳墓??)等,但所謂重要資訊很難有明確的界定,除了摻雜了個人主觀因素之外,也必須個案認定。終止買賣契約糾紛大增此外,最近電視上出現的「凶宅」廣告,也凸顯了一些內心在意的民眾,擔心買到凶宅,每天生活在擔驚受怕中。不過,除非是一些重大的凶殺案作,例如日前信義計畫區寶徠花園廣場有女子墜樓,引起媒體追逐,民眾才有辦法知悉哪些房子是凶宅外,有關凶宅的問題除了有待房仲業者協助把關,購屋者也可多向左鄰右舍或當地里長、派出所詢問、訪查。至於今年增加率高達80.49%的「終止委託或買賣契約」,白宗益表示,一般來說,當一方不願繼續履約時,他方便會以契約條款主張「應該繼續履約」,因此契約當事人往往就不履約的權利存在與否,存有相當大的爭議。而委託銷售契約出現糾紛的情形,常見於委託銷售價格調整、「專任委託」(屋主僅委託一家房仲代售)或「一般委託」(各家房仲都可跟屋主簽約,看誰有本事先找到買方)的爭議、以及契約審閱權的行使等等。不動產買賣契約出現糾紛的情形,常見的是標的物瑕疵、買方貸款不足或資金出現缺口而無法繼續履約等等。就像之前的奧運跆拳道金牌得主朱木炎,今年初花了1000萬元在台北市南京東路買了公寓的一樓,依約將屋款給屋主,但屋主收了錢之後卻反悔,認為當初委賣的房屋價格談得太低(低於附近房屋市場行情),拒絕辦理過戶後,雙方對簿公堂,這就是屬於賣方反悔爭議的實例。另斡旋金與定金間該如何區分?白宗益表示,斡旋金與定金完全不同,斡旋金是在契約成立「前」用來商議買賣條件時支付的一筆現金;而定金則是在賣方同意出售並收受買方支付的現金,定金可用來確保契約的履行。儘管同一筆金錢可以由斡旋金轉換為定金,但由於二者效力完全不同,千萬不可混淆。例如買賣契約成立(即屋主承諾出售)前,買方可隨時以書面撤回要約並取回斡旋金;一旦買賣契約成立,斡旋金就轉成為定金,屬於買賣價金的一部分,買方當然不能任意取回;同樣地,賣方也不能任意主張不履行契約,否則就會有違約之虞,必須負加倍返還的責任。斡旋金、定金效力不同假設買方付斡旋金,斡旋期間為9月5~10日,其間買方發現有漏水問題,於8日向房仲人員表示不買了,但房仲說,斡旋金委託書已提示給賣方,如果買方不買,必須以書面撤回,買方也寄出存證信函,並在9日下午寄達賣方,但賣方卻在9日上午同意依買方的條件出售,且在斡旋金委託書上簽名,這算不算數?白宗益表示,有些買方主張早在8日他就表達不買之意,仲介與賣方是故意在存證信函寄達前同意出售,因此滋生爭議。但是賣方是早在9日上午即同意出售並在斡旋金委託書上簽名,這表示雙方買賣契約已於該時已成立,買賣雙方即應履行買賣契約,否則就有違約的可能。而近年備受關注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條款修正,主要就是為了解決預售屋買賣的亂象,將交易資訊充分揭露,使消費者購屋時更清楚明瞭,以破除建商或代銷業者可能運用的各種花招。白宗益表示,建商除應將房屋價款標示清楚外,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等三部分之價格及坪數應分開標示,此乃鑑於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的成本、功能性以及價值不盡相同,應各有不同之價格。定型化契約要看清楚房屋面積誤差找補,採「有誤差就找補」,取代舊有「房屋面積誤差1%以內互不找補」的規定,而找補金額亦須依不同建物用途(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分別計算找補金額;此外,如主建物或房屋登記總面積不足而且超過3%時,消費者也可以選擇解約。另買方付款遲延利息以每日「萬分之2單利計算」;預售屋權利轉讓手續費,以房屋總價千分之1為上限。不過,是否修正實施後,所有的建商及代銷業者都會遵守,實有疑問,像很多公設糾紛,如中庭花園、地下停車位、梯間、雨遮、花台等要不要計入公設等等,常有諸多糾紛,消費者在購買預售屋時還是必須睜大眼睛,主張自身權益,要求充分揭露,否則買賣糾紛還是會不斷發生(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