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寸土寸金的現代裡,不少人會購入土地作為投資工具,藉以賺取土地增值的差價利得,但是有時候因持有現金不夠,會以與他人共同持有方式,達到同樣的投資效果。然而,當土地未有明顯分割區塊,僅以多人共有的形式存在時,若在自己本身沒有債務的情況下,卻因為其他土地共有人負債,使其共有的土地遭到他人聲請強制執行,以對此共有土地主張其債權,往往會侵害到非債務人的權益。儘管依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在過半數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即可進行處分、變更、設定地上、永佃、地役或典權等項目,但若發生前述之債務、債權問題時,共有地地之其他人仍可提出第三人異議,以維護自身所持有的土地所有權。Q:我與甲、乙3人共有一塊土地A,應有部分各1/3。某日,甲、乙之共同債權人丁持一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我和甲、乙共有之土地A。請問:我可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A:依您來函所述,涉及在土地法34條之1執行名義之債務人,已達到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合計亦過半數,此時其他共有人可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問題,茲分述如下:1.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永佃、地役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合計部分逾2/3者,其人數不予計算。」2.依本件來看,丁申請強制執行該共有物,但因身為共有人的您並非執行債務人,故其可否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在學說上有其爭議:1.肯定說: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土地共有人間行使同意權處分土地之程序,不得據此而否定共有人物被執行時,共有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權利。2.否定說: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性質為私法上之買賣,屬不動產處分,而依土地法規定既得處分,其他共有人自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3.小結:亦有見解認為,執行債權人應不得為實現自己之債權,侵害債務人以外之權利,如許債權人對共有物強制執行,將侵害其他共有人之權利,故應以肯定說為當。實務見解亦採此說。3.結論:您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就此事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