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緊湊且繁忙的現代生活裡,遺失財物乃是常有的事。但遺失財物者通常在神情上會顯得焦躁、不安,若其財物愈貴重,則此一程度愈深。而有些拾得遺失物者也能感同身受,在拾獲遺失物時,仍選擇留在原地等失主回頭,或是送交警局供失主招領,且不求任何回報。然而,依現行民法規定,遺失物之拾得人對於該拾得物有其權利與義務,在權利方面,例如對遺失物有「留置權」,並且可以請求遺失物財產價值在一定比例內的報酬;但也有其通知的義務。本欄將利用2期的篇幅,分別針對拾獲物的價值、物品,以及拾得人的身分,說明民法所規定在拾獲遺失物時的權利與義務。我拾得「有間」公司所遺失之手提箱一只,以及其內含物品,經交送警局後,由「有間」公司前往認領。請問:1.如果該手提箱內有現金新台幣1000萬元,則我有何義務?有何權利?2.如果該手提箱內有公司執照一張,則我有何權利?A:根據您的問題,依序說明如下:1.倘若手提箱內有1000萬元現金時:a.您應依民法第803條之規定,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b.您於踐行招領程序,且經「有間」公司認領後:b-1.您得依民法第80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有間」公司償還通知、招領及保管該遺失物之費用。b-2.您得依民法第805條第2項之規定,向「有間」公司請求「不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3/10之報酬。b-3.您得依民法第805條第4項之規定,於前揭費用與報酬未受清償前,對遺失物保有「留置權」。2.倘若手提箱內僅有「有間」公司執照一張者:a.您仍應依民法第803條之規定,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b.您於踐行招領程序,且經「有間」公司認領後,仍得依民法第805條之規定請求費用償還、報酬並享有「留置權」。蓋民法第805條2項後段規定:「遺失物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下期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