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我最近買了一份保單,保單剛收到,但是看了保單內容有點後悔不想保了,可不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退費?◎網路黑白講一、保險法規定,保戶投保並拿到保單之後,可以有十天的審閱期,在這段期間內如果撤銷契約,保險公司必須無息退回保戶所繳的保費。二、保單都有十天的審閱期,保單簽收後開始算十天,所以你的保單還沒有拿到是可以退的,而且是全額退費,如果保險公司說不能退,就去檢舉,客服中心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02)8968-0899。三、要拿到保單並簽收,才能處理後續。自簽收日起十日內享契約撤銷權,帶身分證件、保單及要保人本人銀行帳號親臨服務櫃檯,填契約撤銷申請書就算辦理完成了。或者是寄雙掛號註明契約撤銷。◎保險局答依據目前條款的規定,保戶在保險公司送達保單後,可以在收到第二天起算十天內不具理由向保險公司行使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將保戶所繳的保險費返還給保戶,但是必須注意,契約撤銷權基本上只有在「個人二年期以上的壽險」才有適用。所以建議保戶收到保單後,可以先看看條款有無契約撤銷權的規定,而且要在條款規定的期限內行使,超過時間就只能以解約方式處理,而解約是會被扣解約金的。◎保險業者怎麼說(三 商美邦人壽)建議保戶在簽收保單後,再次評估需求及確認保單內容,如真有反悔不想投保的狀況,可利用保險特有的十天「契約撤銷權」,在簽收保單十天內申請退保,均可以獲得全額退費。Q2:九十五年十月一日前投保的傷害保險,是否有現行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十一級七十五項殘廢等級的適用?◎網路黑白講意外傷害特約是一年一約的保單,條款內容並非依當時簽訂的契約內容永遠不變,而是必須依循金管會公布最新的「示範條款」來更動,以從新從優的方式來適用;之前殘廢等級分為是六級二十八項,現在則是十一級七十五項,所以即便是二十年前的舊內容,還是要將殘廢等級變成新的十一級七十五項,因此沒有第一級第七項不賠的道理。◎保險局答一、九十五年八月十日修正的「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主要是自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下稱實施日)起實施,修正前(簡稱舊表)、後(簡稱新表)保險業銷售之各類保險商品,其新、舊表的適用依下列原則辦理: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保險商品: 1.新契約:於實施日後都應該參照新表殘廢程度。 2.有效契約:基於長期契約的對價平衡,已簽訂契約要依各該契約條款約定(舊表)辦理。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保險商品: 1.新契約:於實施日後均採新表殘廢程度辦理。2.有效契約:實施日後,有效契約即適用新表辦理。二、適用原則是以意外傷害事故日作為判定基準,因此,一年期傷害保險有效契約被保險人於實施日(含)之後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始有新表約定的適用。◎保險業者怎麼說(三商美邦人壽)「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調整當時,保險業均採取對保戶有利之解釋,即對理賠申請採取「從新從優」的標準,因此目前均已適用該新版等級表,至今也無聽說因此有任何適用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