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勞工休假新制勞基法更修後,至今各界仍引為話題,似乎負評影響猶未能平息。因周休二日中的「休息日」雇主無力負擔加成加班費,或企業因人力配置衝擊不及,紛紛設法改以自動化設備,甚或漸漸的企業雇主已考慮裁減人力,部分事業單位經公司董事會議決議後,必須進行部門人力調整計畫,減除雇用勞工人數。過去若有不曾面臨如此狀況恐須大量裁撤員工,則企業遇有資遣勞工之必要時,應如何作業,始能免於不慎而受罰?而勞工若不幸,名列被裁員之造冊中,應如何維護其於相關勞基法保障上之權益?預告期間 資遣費補償一例一休新法上路後,各項規定使企業勞務管理窒礙難行,至今職場排班亂序,就業不安定持續發酵。國內部分企業面臨營運困難,業務緊縮,無奈必須對現有勞工資遣。所稱「資遣」,係指事業單位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時,並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給予預告及依第十七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勞工資遣費作為補償。雇主歇業解散勞工依法受資遣費權益給付保障外,另勞工基本權益尚能依勞基法第十六條向雇主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補償;也就是說,雇主須於下列時間做預告通知解僱程序,或未能按預告程序則應按預告期間之天數補償工資,如:(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還要注意的是,企業因營運方針改變,擬進行併購或改組時,對於未留用之舊勞工,雇主亦應依法辦理資遣通報(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職業字第0920059015號函釋)。大量解僱 依法通報再者,何謂「大量解僱」?企業遇有必要資遣人力時,應達多少人始有通報義務?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勞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所擔任工作及資遣事由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勞動局),以免在不知作業程序下受罰。而企業其資遣原因若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於資遣勞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第二條規定,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係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四、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非自願離職 勞保失業給付於此,勞工被迫依勞基法第十一條各款被事業單位解僱失業後,為非自願離職之事實,除了有資遣費做為補償外,如果符合《就業服務保險法》之要件者,也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以暫時維持失業時期待業期間的經濟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