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及勞務契約的主要內容是人事時地物的組合,契約的對象、簽訂契約的內容等要點等等要素,最容易發生誤會的重點為批發買賣及代理權的混淆,若僅商品批發買賣,只能進行商品販售不可刊登廣告,若擁有代理權,在商品販售外亦可能有商標的運用,發生此問題的是批貨買賣,批貨僅有商品所有權,因此若使用商標很有可能觸法。不得違反專利權及智慧財產權買賣及勞務契約主體內容第一環為簽約對象的合法性,在簽約及洽談代理權之前須找到品牌的源頭,並由品牌源頭公司自行進行代理權之洽談。一定要弄清楚代理對象公司的合法性,洽談內容則為代理商品的品質等,操作順序有看貨、工廠生產樣、說明約定規格,品牌商標進行商品數量與價格條的名目列清,接著便是包裝樣式的條件以及標誌說明應包含的內容,船運商品運送方式以及其保險條件的確立,需論及交貨條件運送方法及交貨地點、時間、順序,最後為付款條件。關於專利及智慧財產權的部分,為釐清責任以及自保,在契約不得違反專利權以及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令,若發生相關爭議時影響因素歸責於對方,並且商品瑕疵、商品遺失處理問題亦需要說明清楚彼此責任範圍。契約糾紛索賠及附帶條件,糾紛索賠的期限通常為到貨後幾天內須提出通知,也可以在契約中載明限定商品到貨後幾天內須提出商品瑕疵賠償,逾期則有所爭議亦可能無效,亦須在期限內發出索賠通知給對方公司,最好具公司大小章糾紛宣告方成立。進行索賠時除須在期限內進行宣告外,亦需要官方證明文件進行佐證,並需提及賠償給付方法,金額賠償又需討論其賠償價格的差異,且基於平均折數遞減因素相同商品賠償或是下次採買折扣等方法都是常見的賠償,若進行前端索賠等糾紛處理不順利就需進行後續的仲裁、法院審理等手段。所謂仲裁就是調解,其強制力不高,仲裁若仍無效就會走向法院審理。假設皆未在契約中標示,則會以被告的負責事項為依據,如係日本品牌,製造地為日本,台灣為其銷售通路,則製造問題以日本法院審理,通路問題以台灣法院審理。附帶條件包含檢驗條款、法律適用地、輸出/輸入許可證,還有出、入關的雙方稅務分攤以及彼此責任歸屬。契約成立,雙方皆需具備合法的身分權,接下來要確定是否雙向合意,按照雙方所合意之成立方式進行合約成立,約定內容適法性。契約成立方式通常分要式、非要式兩種,要式契約須經雙方指定形式用印才能成立,交易雙方公司須經由公司主管以要式契約簽合後生效,代理契約通常會直接將要式契約的要求寫在契約中,需經由指定形式用印方得成立。非要式契約則不限文本形式,如Mail、Line、簡訊等,皆可因為雙方合意即算合意,此一契約形式空間太大,對於買賣雙方都需再尋求進一步的保障。 約定內容適法性的部分,則是指契約中合法及不合法的部分,針對合法部分需要接受,不合法的部分則有討論發揮空間,雙方皆有權主張接受部分或全部的合約內容。買賣雙方進行要約報價後及雙方債權成立,不得任意反悔,並在賣方將貨品交付給買方時,其瑕疵責任便歸責買方,之後只要買方將相等價金支付給賣方,雙方買賣手續即完成,賣方有權要求除未付款之尾款外再另行支付利息賠償。在台灣無事業登記不適用消保法消費者保護法中的特種買賣也經常用於此銷售類型。消費者保護法中言特種買賣擁有七天鑑賞期,但鑑賞期不等同於使用期,因此使用後不能進行退貨。但目前消費者保護法也開始針對食品、內著物、有效時期、機票、演唱會、旅遊券等商品及勞務開始進行行政命令,讓商品及勞務的採購者無權主張鑑賞期的權利。在目前當紅的電商虛擬平台問題上亦不一定適用於消保法及民法,若在台灣本地沒有事業登記便不適用消保法,IP位置未立於台灣即不適用民法,這就是為何跨境虛擬通路平台發生如此多詐騙爭議的原因。因為消保法有明確規定通路及廠商都須對所銷售的商品或勞務付出連帶保證責任,藉以要求通路也能幫消費者把關,但跨境海外電商通路平台幾乎不受這樣的約束,在司法求償及偵辦增添許多難度。現今注重智慧財產權及商標登記的保護觀念,許多電商業者常在不經意間誤觸相關法令,較多爭議的為擅用他人品牌照片及廣告文宣,若該品牌有在台灣商標登記註冊,就連放置有該品牌商標的產品都不可在個人的通路平台銷售,對於相關法令知識及風險不可不更加瞭解及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