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台灣政治除了受到各國官網將飛往台灣航班目的地名稱受中國要求更名的壓力之外,國內航空卻也正瀰漫一股風雨欲來的不安氣氛。繼二○一六年桃園職業工會華航空服員無預警宣布罷工後,致華航調度及旅客行程大亂,最後在資方華航與工會的互相協商取得共識下,罷工終告落幕。今桃園機師職業工會亦對外宣布華航長榮機師投票過半取得合法罷工權,隨即交通部長也召開記者會呼籲工會發動罷工應給予預告期。姑不論是職業工會善意說給的三天或交通部要的十天才足以應變,而是第一時間很多人想問:「公共航空事業可以罷工?」「職業工會可以罷工?」幾年前勞動三法建構後,雖為勞資關係運作上重要法律依據,但在實務與法規解釋上卻突顯出爭點,學者專家似乎也各有不同見解。例如發動罷工的主體是「職業工會」而不是「企業工會」,則很可能發生「甲公司決定了乙公司是否罷工」的奇怪問題與現象。因為職業工會成員有別於企業工會,其成員是來自不同企業之勞工,這可能導致職業工會發動罷工時,形成甲公司可以去代表同業中的乙、丙、丁公司罷工的畸形亂象。然未參與該職業工會所發動訴求罷工之各該企業內的勞工權益卻可能被忽略,自然也影響其工作權。勞工爭權益 罷工為手段勞工為爭取勞動條件依工會法團結力量,進而與資方對話未果時,採罷工為其最後手段,維護其勞工權益,若法有依據自無不可。而資方對於勞工的訴求,第一時間輸誠開門協商,恐怕才是化解每一次危機的良方。但往往事與願違,當勞資協商破裂時,罷工的行動恐怕就真的發生了,而如果該罷工議題是涉及國家公共安全,影響社會秩序、大眾乘客權益時,則政府角色如何居中協調,讓勞資雙方都能取得平益,就考驗政府的智慧了。 航空罷工事件 國際案例目前台灣正處在航空罷工事件的懸崖上,若勞資雙方和解不成,罷工發生了,造成社會劇烈動盪,政府該如何處理危機,或許以下幾個國際案例值得反思:案例1 一九九九年美國航空公司飛行員工會發動罷工,當時也鬧得很大,持續大約十天,導致超過六千六百次航班被取消,六十萬名乘客受到不便。聯邦法官認為罷工不合法,給予該工會組織處高額罰鍰四千六百萬美元,超過該工會組織淨資產三千萬美元,飛行員最後也回去上班,罷工終告平息。美國聯邦法院判決理由是:一、公共航空事業不可以罷工。二、工會發動罷工的舉措不合法。三、影響公共安全及乘客權益甚鉅。案例2 另一個案例是發生在雷根總統任內,一九八一年美國機場管制台近一萬三千名管制員工罷工,也是為了要求更好的工作條件及工資,約七千架班次被迫取消。雷根總統發表談話解僱了一萬一三四五名違反命令罷工的管制員,聯邦法官對該工會組織處以罰鍰。而這次罷工政府的應變是調三千名管理階層,加上兩千名未參加罷工的管制員,以及軍方調動九百名管制員來應付這場危機。另外,也根據法律要求工會或者是雇主給予對方八十天的預告期,同時規定總統有權力針對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罷工可以介入處理。罷工事件 政府危機處理借鏡以上兩個美國重大航空罷工事件,看來美國的法律是規定得比較清楚了。反思我們台灣對於法規及地方性的職業工會所發動的罷工行為致影響國家安全、飛航秩序、乘客權益重大時,該工會組織、資方協商及政府危機應變為何?政府態度及介入程度如何?恐怕都值得我們一一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