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報載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二○二○年度預算,在討論最高法院「限量分案」議題時,有委員提到尚有四三一六件沒分案,一年以上沒分案的有一三一九件,由此不難了解目前司法人員工作量之沉重。因此,如能就較為單純的訴訟案件經由仲裁解決,相信一定可以有效紓解司法人員的工作負擔,另一方面,一般民眾也可不必曠日廢時的等待可能橫生枝節的爭議處理。Q本次再請教王理事長:如果一個不動產糾紛案已尋求仲裁解決,那麼仲裁程序何時正式開始?仲裁有沒有時間限制?爭議事件的仲裁程序,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相對人收受提付仲裁的通知開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庭應於組成後六個月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必要時可延長三個月。Q仲裁庭要開幾次庭才會結案?依各案件的性質、內容、複雜程度不同,仲裁庭開庭次數也有不同,只要仲裁庭認為已達到下判斷程度,就可宣告開庭終結,作出仲裁判斷。Q什麼是簡易仲裁程序?什麼情況下適用不動產簡易仲裁程序?這是比較快速簡便的手續,為了使爭議迅速解決,就民事訴訟法所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經當事人合意向本會聲請仲裁時,由本會直接指定一名仲裁人,並依本會所訂的簡易程序進行仲裁。依民事訴訟法四二七條規定,下列情況適用簡易仲裁程序:(1)關於財產權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2)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3)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4)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5)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6)因第二項及第五項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而涉訟者。Q簡易仲裁程序如何進行?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的簡易仲裁程序,是由協會收受仲裁聲請書後指定一名仲裁人,以一次開庭終結為原則,並於三個月內作成仲裁判斷書。Q就仲裁庭組成而言:我們知道仲裁庭相當於法庭,仲裁人相當於民間法官,有關這一點常會引起一般人的好奇,究竟怎樣的人可以擔任仲裁人?其次,向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提出仲裁聲請,仲裁人是否一定要從協會的仲裁人名錄中選任?依仲裁法第六條規定,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無仲裁法第七條規定如貪污、瀆職或其他判處一年以上刑期確定之犯罪等情形的人,可以擔任仲裁人。(1)曾經實任推事、法官或檢察官者。(2)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業務五年以上者。(3)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者。(4)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5)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者。 具上述資格,但非法律專業背景者,尚須依仲裁法第八條規定取得仲裁人訓練合格證書,始得擔任仲裁人。凡符合仲裁法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條件者,都可被選任為仲裁人。凡登錄於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仲裁人名冊之仲裁人都經過本會「仲裁人資格審查暨選定委員會」依仲裁法與本會仲裁人登記審查辦法嚴格審查,提報理事會討論通過後,並經法務部核備,才可登錄。因此,可優先考慮選任本會仲裁人登記名冊中之仲裁人。Q仲裁庭如何組成?依仲裁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內有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時,即依其約定;若無約定,則由雙方當事人各選出一名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的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由三名仲裁人組成仲裁庭。Q進入仲裁程序後,仲裁人有什麼義務?仲裁人應(1)秉公正、客觀、獨立、負責之精神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2)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並就當事人所提主張為必要調查;(3)根據具體情況採用適當的程序進行;(4)於法定期限內作成判斷書,避免拖延仲裁程序等。Q仲裁詢問會是否一定要聘請律師為代理人?我國仲裁法並無明文規定代理人必須是律師,所以不具備律師資格的人也可擔任代理人。Q仲裁詢問會可以旁聽嗎?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仲裁程序具有保密性,不對外公開,故不提供旁聽。且依仲裁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仲裁程序,不公開之」規定,凡參與仲裁程序的所有人均負保密的義務。Q其次,我們在法律程序上最關注程序正義,另外,再想請教王理事長:民事訴訟關於「證據」之規則是否適用於仲裁程序?仲裁庭能否主動調查事實?仲裁庭可否請證人出席?仲裁庭與法院訴訟不同,無須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之規定。仲裁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仲裁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或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依仲裁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仲裁庭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並就當事人所提主張為必要之調查。」與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仲裁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或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原則上仲裁庭證據之調查應本於當事人之聲明,但仲裁庭不能僅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或因其他情形認為必要時,可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應予當事人就是否調查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依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仲裁庭可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應詢。證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仲裁庭可聲請法院命其到場。Q就實質正義而言,仲裁一定要按照法律判斷嗎?什麼是衡平仲裁?在什麼情況下,仲裁人可適用衡平仲裁作出判斷?當我們充分了解仲裁優勢之後,即可知道仲裁不一定固守僵硬的法條,仲裁人以其專業背景獲當事人同意後,得衡平仲裁。所謂「衡平仲裁」,是指在雙方當事人明示合意授權下,仲裁人不一定要固守法律,而可適用衡平原則作成仲裁判斷。換句話說,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事件雖有法律規則可以適用,但擔心嚴格適用法律規則後,在當事人間會產生不公平結果。簡單地說,衡平仲裁是在經過當事人明白合意授權後,仲裁人就可以跳脫法律規定,改依仲裁庭認為公平合理的基準予以判斷,以追求個案實質公平的裁決。依仲裁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仲裁庭經當事人雙方明示合意時,即可適用衡平原則來下判斷。Q程序上再請教一個問題:撤回仲裁聲請是否可以退費?(1)在選定仲裁人前,撤回仲裁聲請者,當事人可以請求退還應交給仲裁人仲裁費的全額。(2)在選定仲裁人後,但仲裁詢問開始前,聲請撤回仲裁者,當事人可請求退還應交給仲裁人仲裁費的半數。(3)在仲裁詢問開始後,聲請撤回仲裁者,由聲請人負擔仲裁費用。另外有關事務費部分,依照實支實付原則,退還剩餘款。由上所述,簡易仲裁再加上衡平仲裁,必然可以提供一般民眾較為經濟實惠而又能在短期內解決紛爭之捷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