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由前面三期的專訪,相信大家都對仲裁有了進一步的認識與了解,以下想再請理事長就仲裁庭如何作出判斷?如果對仲裁判斷結果不滿,是否可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台灣的仲裁判斷是否可以在國外執行?是否可以在大陸執行?以及我國是否承認外國仲裁判斷、外國仲裁判斷要如何在台灣聲請承認等相關議題分別幫我們說明清楚,以備不時之需。仲裁庭開庭終結後,如何作出判斷?依仲裁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若認為仲裁已達到可作成判斷的程度時,應宣告開庭終結,並對當事人所聲明的事項進行評議,作成判斷書。合議仲裁庭的判斷,以過半數意見定之。仲裁人仲裁判斷的評議是否可以公開?依仲裁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仲裁判斷的評議不可公開。因此,仲裁人的評議過程及評議簿內容都不可公開。仲裁庭是否需要宣判?仲裁庭與法院不同,不會進行宣判,在仲裁庭完成判斷書後,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會將判斷書正本送達給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開庭終結後,仲裁庭要多久才作成仲裁判斷?依仲裁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仲裁庭應在開庭(詢問)終結後,於十日內依當事人聲明的事項作成判斷書。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則又另當別論。如果對仲裁判斷結果不滿,怎麼辦?有補救辦法嗎?是否可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仲裁判斷是最終的決定,除非有仲裁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情形,例如: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庭在開庭終結前沒有給當事人陳述機會、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違反仲裁協議或法律規定、仲裁人違背職務或判斷基礎的證據是偽造,並經宣告有罪的判決已經確定…等外,原則上就定案了,不能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若要撤銷仲裁判斷,有時間限制嗎?應該幾天內提出?依仲裁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管轄法院提出。但如:仲裁人違背仲裁人職務、當事人或代理人關於仲裁犯刑事上之罪,或判斷基礎之證據、通譯內容係偽造、變造等等情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經釋明非因當事人之過失,不能在規定期間內主張撤銷之理由時,則自當事人知悉撤銷之原因起算,三十天內提出。不過自判斷書作成之日起已過五年時,則不論有任何理由,都不能再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仲裁判斷下來了,若相對人不履行仲裁判斷所定的義務時怎麼辦?若相對人不依仲裁判斷履行義務時,依仲裁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聲請人在向法院聲請取得執行裁定後,可對他的財產加以強制執行。如果係(1)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或(2)以給付特定動產為標的的情況,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經法院裁定,即可為強制執行時,當事人即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台灣的仲裁判斷可以在國外執行嗎?台灣的仲裁判斷可以在大陸執行嗎?我國雖然不是「紐約公約(New York Convention)」的簽署國,但不少國家(例如德國、澳洲、瑞典、西班牙等)在簽署紐約公約時,都沒有聲明「互惠保留」,因此這些國家原則上也可透過紐約公約的相關規定,承認及執行我國仲裁判斷。除此之外,許多國家(地區)的仲裁法也有明文規定如何承認由非紐約公約的簽署國家作成的仲裁判斷(例如:香港、新加坡、韓國、菲律賓等),或透過兩國之間簽署的雙邊協定(例如中華民國-美國友好通商航海協定)尋求對仲裁判斷加以承認與執行。至於有關台灣的仲裁判斷,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公布之「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大陸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後強制執行。隨著國際往來交流頻繁,我國是否承認外國仲裁判斷?外國仲裁判斷要如何在台灣聲請承認?依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我國原則承認外國仲裁判斷,即除非有下述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承認外國仲裁判斷。這例外不承認情形如下:(1)仲裁判斷的承認執行,有背於中華民國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2)仲裁判斷依中華民國法律,其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者。(3)外國仲裁判斷,其判斷地國或判斷所適用的仲裁法規所屬國對於中華民國仲裁判斷不予承認者。聲請人以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法院提出聲請承認:(1)仲裁判斷書的正本或經認證的繕本。(2)仲裁協議的原本或經認證的繕本。(3)在仲裁判斷是用外國仲裁法規,外國仲裁機構規則或國際組織仲裁規則的情形,這些規章的全文。聲請承認的外國仲裁判斷所檢附的文件,如果是以外文作成時,應提出他們的中文譯本。由上所述,相信大家對仲裁做成的判斷與仲裁的撤銷,以及台灣的仲裁判斷是否可以在國外或大陸執行等相關問題都已有進一步了解,希望經由本刊的專訪報導,能夠為全國民眾提供另一排難解紛的捷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