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於大陸,台灣產業有其一定的競爭力;台灣有上中下游完整的高科技產業及發展經驗,雖然大陸也正朝向高科技產業發展,但是台灣有優秀的人力資源以及充沛的籌資管道,在競爭的條件上更勝一籌。此外,台灣有相較於大陸健全的金融體制,也曾安然渡過亞洲金融風暴。然而面對台灣的高科技產業不斷流向中國,加上國內金融市場弊端頻出,站在一個政府的金融監理機關的立場,金管會的角色到底是什麼? 身為主管機關的金管會,能祭出什麼樣的法寶?
#@1@#《理財周刊》社長梁碧霞(以下簡稱梁):日前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先前曾經舉行兩岸條例修法公聽會,台聯政策會執行長何敏豪曾表示,與會學者提出某些行為可利用其他法律規範,例如對一般百姓赴中國,並不需要放在兩岸條例內;另外如保護台灣科技產業,應以敏感科技保護法達成,不過,台聯仍堅持以兩岸條例明文規範。所謂的敏感科技法,它的意義及目的在哪,面對中國的經濟威脅,台灣似乎應該開始做一些保護自己的措施與法令。金管會副主委呂東英(以下簡稱呂):敏感科技法是符合台灣的必要,所謂的敏感科技法是專門為國內半導體產業或是技術性產業訂定的大陸西進法則,像先前的聯電案裏面,牽扯到有關台灣晶圓廠到大陸投資的問題,甚至還牽動朝野政局,也挑動最具有爭議性的高科技赴大陸投資政策,這樣一個政策及案件在背後影響的是九十萬名聯電股東,以及與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息息相關的利益問題。所以加速制定有關於敏感科技的法令規則,將可以有效管理台灣高科技產業西進的問題。
#@1@#梁:敏感科技法的立意良好,但是如何落實,還有待主管機關訂立完整的配套措施,才能夠在不影響產業發展、企業生存以及全民福祉的前提之下,讓相關對象有所依循。金管會是一個主管機關,凡是在金融市場監督以及管理方面都是金管會的權責範圍,面對眾多弊端,擾亂金融市場,金管會必須拿出更積極的方案來解決這一些問題。雖然金融問題要以軟著陸來進行,不過,金融負面的現象每天都有新發展,這點金管會絕對不能等閒視之。呂:金管會的職責在於維持金融穩定、落實金融改革、協助產業發展、加強消費者與投資人保護與金融教育,在宗旨上就是要建立公平、健康、能獲利的金融環境,全面提升金融業的競爭力。金管會目前的組織相當完整,足以應付社會的挑戰。在面對現今的種種金融問題,金管會旗下的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檢查局等相關單位將會因應各種不同的問題,擬出解決之道,希望能夠將負面的影響降到最低。
#@1@#梁:卡債問題造成社會大眾重視雙卡消費以及呆帳的問題 ,而公益AMC是銀行公會所提出的一個處理卡債的方法,而所謂的AMC,主要是將各家銀行的卡債集中管理,暫時不會催討。條件必須是2005年12月15日之前,而且已經逾期180天以上未償債,完全沒有收入來源的卡債族。就韓國政府的作法,卡奴要納入公益AMC,還得要先償還負債總額的3%,才得以進行債務的協商。呂:公益AMC是將卡債族總歸戶後,集中分類並加以管理;性質是屬於低收入戶、失業且無財產者暫停催收。也因此,公益AMC並設有協商債務的機制,避免了多家催收以及個別協商的缺失。卡債族在加入公益AMC後,依舊可以受到「一站到底」的協商服務,更沒有所謂卡債族的債務要納入公益AMC,卡債族還得先償還負債總額3%的情事。而公益AMC的設立只是將銀行對卡債族的債權移轉,以債作股成立公益性質的資產管理公司,以避免日後的不當催收,卡債族無須繳納任何費用。
#@1@#梁:最近金融市場上除了卡債問題仍待解決,還有金控整併的議題。金融法規將決定國內金控公司的版圖,所有金控的合併就是為了擠入二次金改95年底的14家金控減半的目標。當94年金控轉投資門檻由原來的25%大幅調降到了5%,似乎有助長敵意購併之疑慮。而且近期開發金與金鼎證、中信金與兆豐金等購併的案件,就突顯了這樣的問題。呂:在94年6月14 日修正的「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申請轉投資審核原則」其中第四點規定,對於金控及其子公司財務狀況符合一定條件及守法性良好、對中小企業放款良好者,自申請書件送達金管會之次日起自動核准。另外,修正金控公司對金控法36條所規定的投資事業首次投資比率由25%降為5%,按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申請轉投資案,是屬於長期投資,所以是以意圖控制或建立密切關係為目的,且須兼顧考量金控集團之健全經營。上面講的法規修正,我們曾經廣邀學者專家、金控業者、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六大工商團體舉辦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並依法辦理預告給各方表達意見後,才修正前開發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轉投資的相關規定,且於94年6月14日施行,各金控公司均一體適用。
#@1@#梁:中信金宣布要合併兆豐金,市場普遍質疑中信金的目的不明,因此以中信金以及兆豐金過去的經營績效來看,兩家金控公司旗鼓相當,甚至經過卡債風暴之後,更突顯兆豐金控的經營價值,而二次金改將於今年底到期,各家金控公司無不想盡辦法讓自己順利擠進安全的七家金控名單之內,站在一個主管機關的立場來看,中信金併購兆豐金是否有法源依據可行,從金融控股法的立場來看的話,金管會要怎麼去看這樣一個案子?呂:有關中信金控公司投資兆豐金控5%至10%的股權案,它申請的目的是為了有效運用資金、提高投資收益並考量長期可能的併購計畫利益,所以這個申請案由於各項條件都符合自動核准的規定,因此自相關申請書件送達主管機關的次日起自動核准。
#@1@#梁:金融市場的商品眾多,台灣的金融法規也高達24個以上,像英國已完成一套完整的金融服務法,亞洲國家的南韓雖然曾經嘗試去做但是總是不太順利,而台灣這樣多的金融法規實在有必要做一次整合,台灣在金融服務法上面目前的可行性與適用性仍待加強。而每次的金融弊端,都突顯金融體制與法規上的漏洞,進而影響金融市場的安定。呂:面對金融商品的界線模糊、跨業金融集團的興起,金管會正研議「金融服務法」。金融業整合已成為國際潮流,各國金融監理多半已成立單一監理機構,但全世界只有英國完成單一的金融法規。雖日本、韓國,也計畫成立單一金融法規,都因困難而一再延宕。台灣的24條金融法規,將橫向整合成金融服務法。
#@1@#梁:金控業者為了要壯大自己,不惜以徵求委託書來取得更多的支持。之前,開發金與中信金的股權爭奪就有這樣子的情形。在台灣,上市櫃公司委託書徵求的市場亂象依然存在,金管會雖然曾經指示集保以及各大券商,共同成立台灣總合公司,但是法令又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必須要以徵求委託書的方式,來達成舉行股東會的最低出席門檻,也就是二分之一的股東出席,所以徵求委託書的情形是非常普遍。因此,只要上市櫃公司舉行股東會旺季,或者是董監事的改選時,委託書的徵求就更扮演著關鍵的角色。因為之前台灣的委託書市場缺乏管理,加上多以發放贈品的方式來做徵求,這裏面有違反公司治理與民主的精神,這股歪風仍有待主管機關的導正。呂:這項做法並沒有限制其他公司成立類似機構的目的,且成立台灣總合是為了公益。市場上的傳聞也很多,不少人對這一個計畫充滿興趣,甚至規劃成立另一家委託書代理公司以便與台灣總合競爭,金管會本身也將勸說集保公司自行退出台灣總合,將持股依比例讓與其他股東。
#@1@#梁:金融法規有不合宜的地方就必須更改,像剛才討論的合併、敵意購併,及卡債等問題都是,問題出現了才來做修正。禿鷹案也是這樣,但是法規往往會讓人覺得處罰過輕,無法有效防範。身為主管機關,所有的行事更是受到大眾的檢驗。而金管會身為監督單位,行事上本來就要公正、不受質疑。面對禿鷹案的爆發,也將金管會的管理問題暴露出來。呂:這是關係對象在處理掏空公司的時候,讓資料外洩,結合市場炒作從中獲利,使得禿鷹案愈演愈烈。以金管會的立場來看,會加強在管理流程上的把關與監控。凡是處理業務相關的人、事應該要標準化,也就是要制定一套標準流程來檢驗,從前端開始作上市後的管理,並且將工作情形紀錄下來;將來如果發生問題,可以從工作紀錄中檢視出蛛絲馬跡。
#@1@#梁:博達案發生後,獨立董事的爭議再度受到社會大眾的矚目,在這之前部分輿論認為,要求公開發行公司納入至少1/4獨立董事,將面臨人才不足的困擾,企業變成忙著找董事比忙著開發業務重要,大多數都認為只是徒增國內企業困擾而已。另外,設置獨立董監事的初期需要的成本比較多,但是企業主要有共識,目前在金管會積極的推動之下,台灣公司治理將逐漸超越韓國。現在公司如果要走國際化,吸引國際投資人,就要做到資訊公開,並使用國際語言溝通,因此獨立董監事上路,將有助於企業接軌國際。 呂:從博達案這樣的關鍵操作手法,可以明顯看出來,如果一家企業的董事會運作健全,這一些不正當的財務操作根本就無從發展;換句話說,該公司所爆發的弊端,如果沒有公司財務主管或者董監事高層的授意,是根本做不出來的。另外,博達公司有那麼多主辦會計財務主管做不下去,相繼求去,未來的改革目的,在於保證會計人員能夠勇敢的 「say no」(說不),所以將證交法加入獨立董事。此外,會計師的工作原本就是品質極高的專業服務,但是卻流於價格的競爭,則難保品質不會下滑,就像在博達案中,會計師對於5大銷售商不去查明、對於公司應收帳未詳加查證、存貨盤點未盡確實,所以在會計師法修正草案中,加重其責任。梁:金管會這些修法方向都是歷經多次教訓後不得不做的改革方向;除了加緊修法,杜絕不正當的財務操作,對於工商界深表疑慮的獨立董事問題,也應儘速導入,以達資訊公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