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生前以「密封遺囑」方式,指定自二○一三年以來一直擔任長榮航空董事長的二房獨子(子女排行第四)張國煒,獨得其所有遺產,以及在他過世後,能接續他擔任長榮集團總裁職位。豪門財產之爭不時上演沒想到,張榮發於二○一六年一月過世,此份遺囑被公開時,因為完全將大房的三兒一女(長女已歿,由其小孩代位繼承)的繼承權排除在外,引來外界一片譁然,更上演一齣財團內鬥、爭產的好戲。當年引來大房三位兒子的強力反撲,利用股權優勢,突襲召開董事會解除張國煒的總裁職務,結果,張國煒的總裁之位只坐了幾天,最後,被逼著退出長榮集團各體系。而關係到張國煒能否如其父親張榮發所規劃的獨得其遺產,也因張榮發三子張國政於二○一八年提起「遺囑無效」的訴訟,何時能繼承高達二百四十多億元的遺產,將是一條漫漫長路。看似落敗的張國煒,卻憑著過去張榮發所贈予的長榮股票,部分變賣的款項,於二○一八年成立「星宇航空」,並在今(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正式開航,除了與大房所經營的長榮航空互別苗頭外,被張榮發欽定接班的張國煒似也想藉此再上演一齣「王子復仇記」。當外界在用「看好戲」的八卦心態來看張國煒的再出發時,沒想到,二○一九年底在中國大陸武漢爆發的新冠肺炎疫情,今年隨著武漢向外擴散至亞洲,並遍及全球,感染人數節節攀升,更重創全球經濟及股、匯市時,我國的觀光業及航空業也受創,張國煒也不得不宣布,澳門、檳城及峴港等三條航線暫時停飛至四月底。張國煒繼承現曙光一開航就碰到新冠肺炎來攪局,但老天似乎跟張國煒開起玩笑的同時,卻在遺囑官司上,又給他另一線生機。有媒體報導,今年三月十六日,台北地院家事法庭,針對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囑無效」案作出宣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也就是張國政主張,張榮發生前在立遺囑時,精神狀態不佳,遺囑效力有待確定?由於張國政之訴被駁回,此一判決尚可上訴,因此,一時半刻,張國煒還是不能馬上繼承張榮發留給他的龐大遺產。但由此一豪門爭產官司,很多人都疑惑,為何張榮發立的是「密封遺囑」?如果他認為,張國煒自擔任長榮航空董事長以來表現優異,由張國煒當總裁繼任者,對集團發展最有效益時,指定其接班,外界都可理解。但他明明還有大房三名兒子,再加二房獨子張國煒,共四名子女,為何財產全留給張國煒,難道他不怕大房的子女有異議嗎?遺產分配不公 有遺囑照樣吵也許你會覺得,豪門財團的財產繼承,離你非常遙遠,就當茶餘飯後的八卦題材般閒嗑瓜子算了,但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劉韋廷卻說,千錯萬錯,因為不管是豪門或一般人家,只要事涉繼承,都跟《民法》有關,尋常百姓都要了解相關法律的規定,才不會喪失一些自己應該得的權益。劉韋廷先就《民法》規定指出,第一一八六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第一一八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就是說,任何人都可在生前先預立遺囑,但劉韋廷說,在過去,很多人怕「觸霉頭」,都不願預立遺囑,但一些豪門財團若未就財產預做分配,常造成後代子孫爭產,兄弟鬩牆的眾多糾紛。但如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已預先立遺囑,為何還是爭端不休呢?民法設有五種遺囑方式劉韋廷談到,《民法》第一一八九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劉韋廷表示,預立遺囑人可根據各自的需要,選擇其中一種,但根據《民法》關於這五種遺囑種類的規定,都有一些必要的條件(詳附件),都要符合規定,才算是具有「效力」的遺囑。通常,最為民眾所採用的大都是「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而「公證遺囑」因要找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做成公證書,且要找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因此,較具公信力,可於法院作為證據使用,多為被繼承人家族所採信。但是,萬一遺囑的內容有侵害到部分繼承人的「特留分」時,公證人大都不願意做這種遺囑,如此一來,預立遺囑人大都會改找律師做「代筆遺囑」,而其遺囑內容雖可能侵害到部分繼承人的「特留分」,但仍屬於「有效力」的遺囑,至於那些自認被侵害到「特留分」的部分繼承人,若覺得遺產分配「不公」,則可以打官司去告,就像張國政打官司要確認張榮發的「遺囑」無效般。至於張榮發為何採「密封遺囑」,而不是「代筆遺囑」?劉韋廷分析,張榮發的遺囑內容侵害到特留分,只給張國煒一人,所以採用「公證遺囑」不可行。而財團內一定設有律師團,他又捨棄「代筆遺囑」,主要是代筆遺囑只要有三個見證人即可完成,而「密封遺囑」,不僅要求要有見證人二人以上,密封後還要有公證人見證,所以更能加強遺囑的真正,因此公證人因為遺囑密封而不知遺囑有侵害到特留分,但透過密封遺囑的方式,還是讓公證人見證遺囑的真正,確保遺囑的有效性。張榮發只是沒料到,他苦心經營,生前幫張國煒鋪陳的接班之路的一班「老臣」,自始至終都沒發揮功效。應繼分與特留分差很多而談到遺囑的種類之後,再來談什麼是「特留分」?劉韋廷談到,依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一四四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一三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其餘法條內容省略)」第一一四一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若是一般的繼承案件,假設先生甲過世,生存一方的配偶乙(太太)與兩人所生的子女(假設是ABC),就具有共同的繼承權。此時,先撇除掉乙可能先行使《民法》第一○三○之一條規定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假設乙與子女ABC都共同繼承,則四人的應繼分都是遺產總額的四分之一。而特留分依照《民法》第一二二三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其餘法條內容省略)」也就是說,四人的特留分都是遺產總額的八分之一(四分之一乘以二分之一)。依此觀念來看張榮發的遺產繼承人有六人,包括大房張國華、張國明、張國政及長女張淑華(歿)的子女,以及二房李玉美、獨子張國煒,假設六人一起共同繼承,應繼分共同平均後,則每人的應繼分為六分之一,特留分則為十二分之一,因此,遺囑有沒有效力,兩者相差一倍之多,可是關乎好幾十億遺產。劉韋廷表示,因張榮發的遺囑內容,其存款及股票,還有不動產,都全部留給張國煒,結果,大房三子及長女的繼承人,各自連六分之一的應繼分都拿不到,且已經明顯侵害他們的「特留分」,而若以當時,遺囑執行人向國稅局申報,並核定的遺產總額是二百四十億元來說,每個繼承人能繼承的金額都是「億來億去」的,能不爭,那就是「聖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