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8年亞洲金融風暴之後,那些熱中向銀行舉債囤積土地炒作房地產,或是熱中借殼上市炒作股票的公司,像台鳳、新巨群集團、國產汽車、東隆五金、尖美建設、宏福建設、皇普建設等一家家殞落,金融弊案開始在台灣發酵。台灣雖然躲過了亞洲金融風暴,但是金融弊案卻開始浮現在國人面前。
#@1@#《理財周刊》社長梁碧霞分析,金融弊案層出不窮,尤其以股票市場的炒作、掛勾、掏空及內線交易最為常見,因為金錢的誘惑讓這些問題始終存在,每個弊案的最終受害者都是無辜的投資人。如果以每10年一個年代所發生的金融弊案來歸類,犯案的手法可說是推陳出新。光是重大假帳與掏空公司就有太平洋電纜(太電)、博達、訊碟、皇統、津津、銳普電子、大霸電子、久津等;還有利用利益輸送手法操控市場的國揚建設、廣三集團等;以及人謀不臧的中興銀行更構築了高達700多億的違法核貸案等……這些多得數不清的金融弊案,一再勾勒出司法的漏洞,讓投資人的權益嚴重受損。70年代的時候,我們看到市場主力炒作的痕跡非常的明顯;到了80年代高科技電子公司開啟了另一種掏空型態。法律是站在保護投資大眾的立場,但通常都是事後的補救,犯案的人關出來後又可以坐擁原本弊案的高額利益,如國票案的楊瑞仁等,所以法律是否並沒有真正解決問題,或是法律根本管不住。
#@1@#檢改會檢察官劉承武認為,像海外做假帳的這個問題,就是法案不完備所造成的,沒有辦法做持續性常態的掃描與追蹤,這樣的掃描制度一定要持續進行才能發揮它的管理功能。禁止公司利益輸送,這些大家都耳熟能詳,大家也都知道法律上的侵占背信,而公司法第15條也明定不能借貸資金,然而這些負責人他們做假帳的能力已經無法從財報或會計師看得到,所以要做經常性的稽查。稽查的工作要由證期會來做,並要做到經常性的控管。例如每個公司都有在徵求委託書,但是徵求委託書合法與不合法只是一線之隔。若是徵求的費用是用公司的公款來付是當然不行,公司的款項是全體股東的利益,為了公司股東的利益才能夠支出公款,如果是為了取得經營權的這些錢就不能以公款來支付。許多企業將這方面的費用列為雜支或是公務費,都是於法不合的。梁碧霞也補充,海外資產通常會計師只查到第一層,也就是子公司;如果透過子公司再成立孫公司,查核就不容易了。證基會董事長丁克華認為,從70年代、80年代、到90年代各有不同作弊的型態,在作弊的問題發生之後,因為有了經驗,所以就逐步在做防堵措施。例如民國70年代在發行市場有所謂的資金貸給他人、替他人做背書擔保,不同於交易市場的丙種,而公司把資金借給他的關係企業,就把錢轉出去了。藉由資訊的公開、揭露,可讓企業資金的流向更為清楚。現在最難擋的就是海外的資金,海外資金要怎麼去監督,光靠會計師、官員去查帳是做不到的,因為海外孫公司跟母公司根本完全沒有關係,要一層一層的查很困難,很多公司已經在海外做到第5層,那就沒辦法處理。台開監察人暨知名律師尤英夫認為,子公司跟母公司一定有某種關係,這樣一層一層查,的確牽涉到國外的法律問題,查緝上自然不容易,因此要從其他面向來做防堵的動作。
#@1@#劉承武認為,台灣目前除了內線交易以外的法律條文琳琅滿目,但如果每次都是靠弊案來學習經驗,成本未免過高。所以應該要防患於未然,建立一個掃描的機制。目前只要有一些徵兆,證交所就要去事先審查,當然第一線還是放在會計師身上。丁克華說明,雖然博達案証交所沒有查出來,但皇統、陞技、訊碟等都是証交所主動查緝的結果,並主動要求公司說明。國內很多的投資大眾可能對行政相關的規定不了解,如果要羈押或者把當事人抓起來,是要司法單位才能做的,外界常常講這個人明明犯了錯還可以當董事長?其實在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只及於特殊的行業,像是銀行、證券、保險、新聞,一般的董事長或者經理人,若要羈押還是要靠司法單位。就法律面來看,劉承武補充,現在公司的負責人,他本身的消極資格是要判刑確定,一審有罪都還不足以做消極資格。如是一般公務員,一旦起訴就解職了;而博達的葉素菲不是公務員,所以還是可以回鍋當董事長。梁碧霞舉例,過去這一段時間大家對司法滿氣餒的,因為這些掏空案的人都有辦法棄保潛逃,像是梁柏薰,伍澤元、劉松藩等,把所有的問題留在台灣,讓受害者無語問倉天。劉承武解釋,不可否認的就是司法官在做裁定羈押的時候,被告或律師會提出他重病,要保外就醫的申請,所以剛才提到的幾個人都是這種情況,利用這種方式當然會博取同情。不過,現在的規定較為嚴謹,新增就醫癒後必須再羈押的條文,這個條文通過之後棄保潛逃的案例就變少了。尤英夫補充,基本上讓這些經濟犯跑掉也不是法官的意思,法官也是考慮到人權,或許從制度面來改進,例如說,提升監獄內的醫療設備,就可以降低保外就醫的風險,這是從另一個面向來做防堵。
#@1@#梁碧霞進一步指出,金融弊案發生的金額都非常的大,動輒數億到數十億,而因為國票案入獄的楊瑞仁雖然被科高達30億的罰金也聲稱沒錢因此寧願服牢役,坐一天的牢換算的工資是1,600多萬元。這樣的現象不禁讓人思考,台灣目前的相關法律規範是否不足,使得以身試法的人寧願坐牢也不願吐出原本貪得的鉅款,而這些款項更是追都追不回。除此之外,以前四大天王之一的雷伯龍炒作厚生股票一案,歷經了10餘年,今年台灣高等法院更4審判決10個月,而雷伯龍早已經逃到美國。台灣相關的金融證券法律的規範是否太過寬鬆甚至不嚴謹,就算判決了也讓人質疑其執行的成效。劉承武強調,在所有的金融弊案當中以內線交易、操縱股價、拉高或壓低交易價格這些手法的罪最重。操縱股價目前是意圖抬高或壓低某種證券的交易價格,或者是連續買入或賣出,像日本或美國的證券交易法都沒有用連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的字眼,為了做解套,目前最高法院把連續買入或賣出用平均價格接近最高買價就可以,也就是從寬解釋,所以立法的不周延的確慢慢在改善當中。尤英夫認為,如果司法與立法能夠合作,讓司法在立法的過程當中就與之達成共識,就能將雙方對相關規範的認定釐清。梁碧霞強調,現在的掏空案件我們看到司法判決的速度與民眾期待的有很大的落差,執法的效率是否應該要更加快才可以更符合民眾的期盼,因為每一次的掏空、每一件的金融弊案最後受到傷害的還是投資大眾。當我們看到金融弊案發生,自然希望趕快看到結果,不能讓時間拖得太久;若一個案子拖太久,會讓大家淡忘了,這樣不僅對受害者無法給予交代,更可能會讓他們對台灣的司法及金融證券制度失去信心。因此所有金融弊案,都應當成重大案件辦,讓為惡者無法逍遙法外,儘速得到應有的刑罰,進一步加強立法的規範以杜絕金融犯罪,讓民眾重拾對台灣金融證券市場的信心。(本文內容摘自超視「全民拚理財」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