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霸集團重整案發展迄今,好似連續劇,一直有新發展。如經行政及檢調機關查證,王家長年透過關係企業,間接向中華銀行、力華票券及亞太固網掏錢,金額約達千億元;經濟部進駐亞太固網查帳,以防亞太繼續失血;王又曾夫婦一度可遺返回台,目前王又曾被美國拘留中。由於本案發展迄今,各界似都不滿意,也頗多疑慮。在此,希望持平討論一些觀念,鑑往知來,使問題更明確化。首先,就行政部門來看言,各國對影響國計民生重大之行業,為加強管理之及時性及遏止犯罪行為時,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設計。例如金融、新聞、航空等多項事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設置、開業、停業都採核准制,對公司之業務、財務、人員及會計制度報表之表達,均有明確的管理規定,如果未依規定,就應負應有之責任。故如中華銀行及力華票券,在放款時,信用評估不當,私下要求借款公司,將借款之一定比例買關係企業力霸集團之公司債,而掏空銀行或票券公司之資產時,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有監督不周之責,這也是金管會主委及銀行局局長下台之主要理由。再就亞太固網來看,政府部門不應擔心進駐的問題。因為在設立時,交通部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保障通信之品質,最低資本額訂為600億元,且同意其不公開發行。該公司雖其中股東有台鐵、中鋼等多家公營事業,且上述股東多為公司董事,多年來卻看不到公司財報。而王家把持亞太財務,利用關係企業向亞太掏走近250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有監督不周之責,現由經濟部進駐查帳,已屬事後補救措施,並不會成為通案,其他企業應不會產生疑慮才對。對投資人而言,須知證券市場係一直接金融,英、美各國在管理制度設計上,多希望透過資訊揭露,由投資人自行作決策、自負風險,且社會大眾亦希望政府法令鬆綁,採事後的追究措施。由於管得越少,效率越高,但管得少則容易產生舞弊。美國一直到2000年發生安隆等一系列弊案,損失達4千億美金,才改變觀念,除持續推動公司治理外,火速在2002年通過沙氏法案,加強外部監理,以防弊為主。其中,證管會甚至有權禁止特定人擔任高階主管或董事,亦即證管會可永久或一定期間內撤換經理人或董事。因此美國證管會被戲稱為上市、櫃公司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此條對管理的及時性有幫助,卻也造成許多公司不適應,如多家在美國上市的歐洲企業,紛紛提出下市而回歐洲掛牌。但由於至目前為止,金管會證期局仍非上市、櫃公司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故無行政處分權。而投資人必須明白,如上市、櫃公司事事須政府事前核准,要增加安全性,減少地雷股時,亦會減少效率,也減少掛牌的意願,兩者如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綜合而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監督不周固有行政責任,但直接金融體系如所有公司都需行政部門高度監理,則須比照美國沙氏法案,給予行政部門行政處分權,惟此種作法既造成企業營運不便,整體經濟成長也受阻,投資大眾及政府均宜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