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國際金融海嘯波及,9月以降,台股下挫1300餘點,在後市看空的風聲鶴唳中,終於等到美國眾議院通過7000億美元的紓困案。如驚弓之鳥的投資人,各個飽受上沖下洗之苦,好不容易有了暫時喘息的機會。這痛苦卻寶貴的一課,令投資人頓悟─高獲利率的背後,風險如影隨形,重視避險、求獲利於穩健,讓債券市場重新受到青睞。然而,投資者常聽街坊鄰居談論股市震盪,卻從未風聞誰在公司債市場的買進賣出,這究竟是怎麼回事?本篇為您揭開公司債市場的神祕面紗。「公司債市場單筆交易金額大,流動性不如定存、股票,而且單支股票漲停板,便能獲利7%,但債券可能要2、3年才會有相同的收益。藉由公司債市場進行避險的,絕大多數是法人、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其中的自然人是鳳毛麟角,但散戶依然可以間接參與公司債市場。」元大證券債券部資深經理孫立維表示:「最常見的參與方式,是附買回交易(RP),另一種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債券型基金。」
#@1@#「從1998到2004年間,債券型基金是台灣公司債市場的主要投資者,握有95%的公司債,是相當高的比率,民國93年,債券型基金還達到2.5兆元的歷史性大量。」孫立維描述,過去主管機關核准分券模式,讓債券型基金必能保本,但債券型基金風光6、7年後,主管機關重新檢討,禁止企業進行分券(表1)。所謂的分券,是指公司切割發行金額,將1期公司債分成數期。例如1期50億元的公司債,分成10期5億元發行,而每1期僅間斷1到2個交易日,如此10支債券賣給10檔債券型基金;換言之,某支基金獨有某支公司債,便可以控制價格,必然能保本並賺取利息。「後來國際利率下滑,外商銀行發明了另一型態的公司債─結構債,並以『逆浮動』利率當做計息標準。假設某公司發行公司債,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7%,減去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 LIBOR,倫敦銀行間歐洲美元拆放款交易利率)』,當時低LIBOR美化票面利率,自然吸引了許多民眾,投資結構型債券幾乎是全民運動。」孫立維提醒,大環境會變,當美國Fed為控制景氣熱度而升息,LIBOR也跟著水漲船高,幾乎吃掉結構債的所有利息,「某些財務操作靈活、高槓桿的公司,甚至發行商業本票,購買債券型基金進行套利。到了2005年,主管機關發現事態嚴重,要求處理結構債問題,這也是為何投資人對結構型債券喪失信心。」「你貪他的利,但他要你的本。」孫立維揶揄,結構債問題是外商銀行聰明反被聰明誤,不過這段歷史並非一無是處,它提供主管機關與投資人機會,去反省風險與報酬的關聯。現在的債券型基金,多轉型為類貨幣市場基金,公司債利率降得跟定存差不多,但從節稅角度切入,稅後的實質收益不同,公司債仍具備相當程度的吸引力。
#@1@#「較高的報酬率,就意味著較高的風險,投資人的優先考量,應是本金的安全性,而不是在利率上斤斤計較。」惠譽信評資深副總李信佳指出,標準普爾(S&P)評等BB等級的公司債,一定比BBB等級的利率高,不然就是價格便宜(見附圖);債券型基金有許多不同的投資組合,民眾必須自行斟酌風險,資金需求不同,投資標的也不一樣。例如年輕人嚮往高報酬,比較禁得起風險,將屆退休的老年人則以安定為前提,兩者選擇的理財工具可能大相逕庭;「投資是非常深奧的學問,除了靠政府推動,民眾也必須自動自發學習。」「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許多投資人很迷糊,沒有做好準備就貿然進場。」李信佳呼籲,投資人不要跟自己的財產過不去,一定要花時間做功課,「在法律規範企業資訊揭露下,公司債曝險的相關資訊,都是可以取得的(表2)。去找發行公司的信用評等,追查是誰提供擔保?這些擔保公司、金融機構的債信是否良好?」李信佳表示,財務報表揭示的資訊相當專業,閱讀、理解的困難度相對提高,投資人可以請教理財專員及從業人員,並進一步了解信用評等的報告,試問自己能不能被這份報告說服,「更用功的投資人,會去調閱公司財務報表,一個公司若無財務報表,就不能發行公司債,公開資訊觀測站提供投資人很好的資源。」在過去,台灣的債券市場利率偏低,公司債市場不存在高風險貼水的垃圾債券,對追求高獲利率的投資人而言,自然是興趣缺缺。
#@1@#「先前央行採取一連串升息動作,然而債市利率並未走強,是因為金融機構資金浮濫的問題沒有解決。金融機構不敢貿然投資,唯有擁抱政府公債。」孫立維坦言,如果金融機構的資金能自由發揮,債券票面利率就不會這麼低,台灣的債市利率還在相對低檔,往下探底的空間有限,在不景氣持續下,債市應會持續升溫。因國際投資銀行倒閉潮激盪金融情勢,投資人的風險意識提高,使債券市場在一片不景氣中逆勢成長,李信佳認為,政府應該制定鼓勵債券市場的政策,「這將是多邊受益的局面,債市發達後,投資人的選擇增加,同時能消化金融機關多餘的資金。市場力量的介入,能活絡價格尋找機能,進而產生參考價格,橫向拓展市場的廣度、縱向深耕市場的深度。」
#@1@#2001年,行政院通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草案,條例第21條之1規定,「為活絡債券市場交易,協助企業籌措資金,凡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取代原由財政部所提的「證券交易稅條例」,成為活絡債市的法源依據。歷時7年,促產條例將在2009年重新檢討,舊條例於同年12月31日終止,若新的促產條例不延續第21條之1,則公司債交易的賣方,必須按公司債除息價格,另負擔0.1%的證券交易稅。針對公司債徵收證交稅,無疑會衝擊初級市場,降低公司續發新債的意願,導致公司債發行市場萎縮;次級市場的投資人也會因為成本考量,考慮長期持有公司債券,令公司債流動性不佳,喪失調節市場的功能。另外,附買回交易承作天期多在30日內,資金調度彈性大。若恢復課徵證交稅,勢必扼殺券商參與公司債市場的意願,為求降低交易成本,券商會傾向增加承作天數,使企業資金調度彈性變小。是故隨著優惠終止的日子逼近,各券商無不努力奔走,希望修正過的促產條例,仍能延續條例第21條之1。然而,既得利益者必定會極力遊說各界─自己應享有免稅優惠,政府欲開闢財源,還是向其他產業徵稅為上策。社會大眾應該理性思考,活絡的債市能振興經濟,但優惠條款常是請神容易送神難,應該權衡公平與效率,莫讓特定對象坐享廣大的社會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