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下定決心買屋,也挑好標的物後,接下來就是簽約動作,但買賣房屋最怕碰到詐騙集團的設局訛詐,而損失大筆金錢,因此,在簽約時就要步步為營,才能避開交易陷阱。
#@1@#就預售屋來說,只要購買有信譽的建商所預售的房子,在簽約上,問題並不大,且建商會幫忙找好可貸7成房貸的配合銀行;不過,買方拿到買賣合約後,一定要查看棟別、樓層是否是自己購買的那一戶,另建物實際使用坪數、權狀坪數是否無誤,以及建商附送的那些廚具、衛浴建材有無登載,等到交屋時,則檢視房子有無施工品質瑕疵等。在中古屋或新成屋方面,雖然購屋者能「眼見為憑」,了解屋況,但如果賣屋的人非屋主,而是租客假裝是「房東」,或者是碰上詐騙集團串通不肖代書拐騙,往往會損失大筆金錢,因此,購屋不能不小心。中信房屋行銷企劃部副理江龍名表示,過去曾發生買方現金充足,不需向銀行貸款,因此,在購屋前就支付賣方一半的價款當訂金,並約定交屋同時再交付餘款,沒想到賣方依約將所有權狀、身分證影本及印鑑證明交給買方代書辦理過戶,在辦理時,地政事務所通知該權狀是偽造的,等買方發覺事情不妙,賣方已經拿錢落跑了!另一種假設狀況是,小王非常中意小陳目前「居住」的房子,市價約800萬元,經殺價後,約定600萬元成交,小王以為賺到,先給付100萬元訂金,並約定某一天簽約,但日子到了,小王上門卻發現,屋主另有其人,小陳是個「假屋主」,早就不知去向。
#@1@#另一個例子,小朱原本透過房仲帶看房子,但帶看的當天,隔壁屋主向小朱表明,其房子也要出售,結果,因為售價明顯比房仲帶看的物件低,且屋主將房子重新油漆,房子看起來很不錯,結果,小朱就跟隔壁屋主私下成交,但等進行裝潢時卻發現,該房子是「海砂屋」,小朱不甘受騙,跟賣方打起官司,但曠日費時。江龍名說,如果前2個案例的買方是透過房仲業者買屋,那麼在付訂金及簽約前,房仲業者會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謄本,就能了解買賣標的物的面積、所有權人、有無「他項權利設定」等情事,在簽約支付價金時,就會核定賣方身分證與所有權狀記載是否相符。再者,包括中信房屋在內的各大房仲業者都有提供「房屋交易安全制度」(履約保證),在買賣交易全部完成前,買方所支付的價金會存放在銀行專戶內,賣方無法提前取得,一旦發現交易有詐,因買方的錢仍被保管在專戶內,而無金錢上的損失。第3個案例的海砂屋交易糾紛,事前也可防範,因為各大房仲業者所提供的「房屋交易安全制度」中,房仲員在簽下賣方的委賣約前,都會調查物件是否是「海砂屋」、「輻射屋」,並登載在「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上,買方在看屋及簽約時,都可要求查看,以確保權益。不過,是不是凶宅?房仲員事前雖會多方求證,但並非百分之百可確定,買方也可向鄰居或到派出所詢問(見附圖)。
#@1@#江龍名表示,雖然目前房屋仲介系統大行其道,但不少人賣屋及買屋,還是想「私下交易」,主要是想省下「仲介費用」,但交易風險相對提高,因此,基於「事前防範」勝於「事後救濟」,在不動產契約簽訂時,應該注意之事項如下:1. 弄清楚向誰買不動產:簽約時,務必要求出面簽約者為房子的所有權人,若屋主本人親自出面者,可核對其身分記載是否與謄本記載相符,並確定年齡是否已達法定成年,若未達成年,而是由代理人出面的情形,除要求具所有權人授權書外,最好亦要求代理人出示身分證,及買賣標的之所有權狀正本,以加強確認其授權之事實。 2. 不動產標示記載正確性:一般在簽訂契約時,標的物的記載是委由地政士(俗稱代書)填寫,但簽約人還是必須要加以核對,最好在訂約前便確切清楚知道房屋坐落地點,在簽約當日便可以核對一下所有權狀及謄本上的記載是否一致,以避免不必要的失誤。 3. 誰是房屋的使用人:雖然所有權者得支配所有物,但如遇到租賃、使用借貸、無權占有,卻可能損害或限制所有權的行使。如果目前的使用人不是租賃關係,亦非屋主及其家居之情形,則使用人之地位將有曖昧之虞,在此情形下,宜要求賣方於訂約時「註明」該屋使用狀況,並保證屆時「如期交屋」的記載,以免因屋主與第三人的利害關係,使得日後交屋時節外生枝。4. 房屋貸款負擔:如果A的房子因貸款抵押給甲銀行,現在A把房子賣給B,那麼在A清償貸款前,甲銀行還是擁有這棟房子的抵押權。但例外的是,在有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時,從謄本上所記載擔保金額的實際數目上並不易察知,因此,簽約時就要先約定,除要求賣方出示第二順位抵押權及其後順位抵押負債之憑據,且務必要債主切結說明抵押債務的實際金額,如果可能,最好能事先接洽該抵押權人,請其提出借款憑證並說明金額較為保險。
#@1@#在買賣的過程中,常會衍生出一些「該注意而未注意」的糾紛,江龍名表示,「物」是一個重點(產權、瑕疵)外,「人」也是一個變數(代理、租賃),買房子最怕的是,給了錢卻拿不到房子的困境;而賣房子怕的是產權過給對方了,售屋價金也跟著不見了,其實只要掌握住下列的重點運作,便可以避免一些突發狀況發生。1. 調閱當日的謄本: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調閱謄本可以從中了解其「他項權利」登記情形,以及有設定抵押或被查封情事,以防中途產權因借貸設定而有所異動,同時對面積、權利範圍等,皆應逐一審核。2. 訂定各項義務履行日期:各付款期及賣方相對履行之義務,若均訂定日期,則逾期未履行之一方,已構成遲延責任,而不再行限期催告。如此一來,可收督促之效,且對於一方拖延應負的責任,亦有可供判定基準。3. 違約金:債務不履行,主張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一方,對其損害範圍及程度必須負舉證責任。然而舉證責任之所在,常為敗訴之所在,為了方便起見,雙方若約明違約金,以為損害賠償之預定額,則可免除損害範圍及程度舉證之苦惱,同時亦可收惕厲之效,約束雙方不任意違約,而違約金大約是成交總價的千分之一。4. 租賃契約之處理:基於「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規定,已租賃契約的房屋,縱使所有權人有變更,亦不影響承租人租賃約享有之權利義務。故買方簽約時,可與賣方做下列約定:未到租期屆滿前之租金的收取與歸屬;若有押金,押金是否移轉或從價金扣抵;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畢後,對前2項事由,通知債務人之責任歸屬;若租約即將到期,是否賣方負責交屋,及承租人不按時交還房屋時,由何方負責處理。5. 瑕疵責任:一般中古屋買賣,多以「現況交屋」為原則,若發現瑕疵而不事先主張,交屋即視為同意接受。若遲至交屋時才要聲明權利,恐不被賣方接受而因此產生糾紛。為此,除了事先檢查房屋本身狀況外,如發現瑕疵,不妨在簽訂買賣契約時,約定修繕事項的責任歸屬。6. 房屋交易安全制度(履約保證):由於「人」常是交易過程中的一個變數,在買方與賣方互不相識、互相猜疑的情況下,賣方的產權文件及買方要給賣方的價金,交付公正第三人(銀行、簽約中心),待產權清楚地過戶到買方名下,且點交不動產予買方接管的同時,賣方才可取得全部價金,透過公正第三人來做好監控安全及流程控管責任,成為當下一種更嚴密、更安全的交易方式。
#@1@#江龍名表示,整個不動產買賣流程,共分「簽約▲用印▲完稅▲交屋」等4步驟,而買方要付的錢,分別是「簽約、用印」階段為總價款的2成、「完稅」時1成,「交屋」時,則向銀行貸款的7成也核撥下來了。而因為國內土地採「登記」主義,過戶手續相當繁瑣與慎重,一般多委由地政士來處理產權移轉及過戶相關事宜。 簽約、用印(這個流程通常會同時完成)1. 地政士會核對賣方印鑑證明及印鑑章是否相符、證件是否齊全。2. 買方將證件交給地政士,可請地政士簽收。完稅1. 完稅前,請地政士確認「塗銷」原屋主賣方的貸款所需金額,以及買方貸款銀行可核貸金額。2. 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方式,給付完稅款,並繳納契稅。3. 完稅後,地政士會開始辦理過戶及貸款手續,並請買方開立與尾款相同的商業本票,以作為擔保,兌現日期通常設定在交屋後3天內。交屋1. 買方交付尾款同時點交房屋,最好能在房屋現場點交,點交時應檢視房屋現況,並核對附贈設備是否與契約書上所訂相同,交付之鑰匙是否正確(交屋後建議將門鎖換掉)。2. 地價稅、房屋稅、水電、瓦斯及管理費應一併分算清楚。3. 交尾款的同時,應取回擔保用之商業本票,並當場作廢,同時拿回未用證件及書表等。4. 符合自用地價稅者,應申報辦理自用地價稅,並辦理水、電、瓦斯費、電話過戶等。
#@1@#整個產權移轉的過程時間長,涵蓋的事務也相當多,江龍名提醒,為保障買賣雙方權益,有許多事項須特別注意,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及糾紛。賣方應注意事項1. 預估土地增值稅:增值稅是政府對土地漲價部分課徵的稅費,所以出售不動產時,賣方應事先預估該付多少的增值稅,以作為決定售價的參考。2. 屋款給付方式:若買方需辦貸款時,過戶前買方的自備款應先付清,貸款部分必先完成「對保」手續,才可減少過戶後賣方的風險。買方應注意事項1. 調閱相關資料:對欲購買的不動產,買方可要求賣方或委由地政士申請,調閱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及建物平面圖謄本、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等資料,以便了解產權狀況。2. 依買賣房屋交易習慣,地政士係由買方推薦,建議買方使用房仲公司配合之特約地政士,站在公正立場,考量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並保障雙方權益。
#@1@#賣方負擔1. 土地增值稅(屬地方稅):分「一般稅率」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 .財產交易所得稅(屬國稅):針對出售的房屋部分徵收,為納稅義務人並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的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的增益所應3. 繳納的稅。仲介服務費(收費單位:房仲公司):經由房屋仲介公司成交的服務報酬,房仲業者對賣方收取服務費,為房屋總價的4%。買方負擔1. 契稅(屬地方稅):因為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原因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依房屋評定現值按稅目之稅率課徵。2. 印花稅(屬地方稅):為憑證稅,凡為書立並使用的憑證(如契約),原則上均應繳納。3. 登記規費(收費單位:地政事務所):買賣中常見的規費有:登記費、閱覽及申請謄本費、複丈費。不動產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以登記為原則,故取得土地及其上建築物改良物後,必須到轄區的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以確定產權,土地產權登記須繳一定的費用。登記費=(建物總現值+申報地價總額)× 0.1%+書狀費貸款設定登記費=銀行貸款設定總額× 0.1%+書狀費4. 書狀費(收費單位:地政事務所):地政機關依法發給權利人執土地所有權狀,以及建築物改良物所有權狀的憑證書狀工本費,每張80元。5. 火險費(收費單位:產險公司):於房屋貸款時投保,僅針對房屋投保,金額依貸款額度、年限、房屋結構而有所不同。6. 仲介服務費(收費單位:房仲公司):經由房屋仲介公司成交之服務報酬,房屋仲介公司對買方收取之服務費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