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保單無非是為了當日後發生事故時,可以得到適當的理賠,以減輕所產生的經濟負擔。很多民眾在遇到理賠糾紛或問題時,總會藉由網路來尋求答案,但網路以訛傳訛的說法,有時反而會誤導民眾的思維,進而對保險公司或業務員產生不諒解,若是藉由專家及保險業者提供正確的解答,相信必能為民眾解惑,減少無謂的紛爭。
#@1@#筱美近來聽聞同事提到,原來投保汽、機車強制險一年沒有任何事故理賠發生,隔年續保保費可以減免;或是投保壽險或醫療險等險種,連續幾年沒有申請理賠,有些保險公司會有保費優惠,是真的嗎?網路上怎麼說:1. 沒錯!如果都沒有肇事紀錄,保費確實可以打折,不過,好像是針對汽車才有,機車好像沒有喔!2. 機車強制責任險好像真有一點點折扣,但不多喔!例如我的50㏄小機車,未折扣前保費是577元,折扣後變成569元,所以我感覺差別不大。專家怎麼說:富盈財務科技公司 徐靜慧 協理以汽車任意險及強制險來說,如果沒有理賠紀錄的話,保費是會有折扣的,原則上愈多年沒有理賠紀錄,折扣金額愈高。但是汽車強制險是看近4年的理賠紀錄,而任意險(例如第三人責任險、乘客險、酒駕險等)是看最近3年是否有理賠的出險紀錄。至於機車強制險就沒有這方面的優惠,但機車駕駛人傷害險或機車第三人責任險等任意險的部分,也會參酌近3年是否有理賠,而有部分保費上的優惠。也就是說如果行車平安,通常汽車強制險在第4年之後就會適用到最優惠的保費,亦即第4年之後的保費都是相同的(因為已經是最優惠的折扣了);而汽車任意險的部分,通常只要連續3年沒有理賠的話,之後投保就會適用到最優惠的保費(亦即往後都適用相同的費率,保費相同)。 但須注意的是,只要一申請理賠的話,隔年度開始就沒有優惠,會恢復到原先的保費,優惠折扣的部分又得重新起算。至於投保壽險,一般而言,保費並沒有所謂的「無理賠優惠」。因為壽險是看當初投保的險種、年齡來計算保費,條款都是先經金管會核備過的,目前主約的壽險多是採平準式費率,也就是保費每年固定收取多少錢,因此,並不會有無理賠的優惠。在醫療險方面,目前有多家保險公司的醫療險是有推出無理賠的優惠,最常見的就是,1年或連續幾年以上沒有申請理賠,醫療保障額度會逐年增加(例如每年可以增加5%的保障,但這通常是有上限的)。舉例來說,小花投保前述的醫療險,前3年都很健康,第4年時因生病住院,以原住院日額1000元來說,小花第4年申請理賠時,住院1天就可以申請到1150元,當然其他的醫療保障也就等額增加15%。另外,目前業界也有一種針對醫療險採行的保費折扣方式,如果連續幾年以上沒有申請理賠,會直接在保費有折扣優惠,優惠額度會列明在保單條款中,但也會有一個折扣上限,所以民眾投保前可以先問清楚相關細節。不過與產險的優惠一樣,一旦申請理賠之後,保費就要調回,並重新起算。業者怎麼說:遠雄人壽理賠部 李俐圜 協理就目前壽險保單而言,並無連續幾年無理賠申請而提供保費減免的優惠規定;至於目前市面上醫療險保單,確實有部分保險公司針對保戶連續幾年沒有申請理賠,續年度即可享有保費折扣的優惠,但「羊毛出在羊身上」,此類商品也會在保費精算上反映成本。小叮嚀1. 以汽車任意險及強制險來說,如果沒有理賠紀錄的話,保費是會有折扣的,至於機車強制險就沒有這方面的優惠,不在保費折扣範圍內。2. 壽險通常沒有無理賠的保費優惠,但醫療險有些保險公司會提供幾年以上無理賠的保障增加或保費折扣。
#@1@#淑華聽好友說她的父親在打一場理賠官司,詢問之下才知好友父親之前有帶病投保情形。一般聽說帶病投保不告知,只要超過2年,一旦發生事故就可以理賠,真的是這樣嗎?是否同時適用在壽險和醫療險?網路上怎麼說:1. 如果是未告知的話,醫療險是不賠的,而且保單自始無效,也不會退還所繳的保費,除非是一般壽險且超過2年。2. 其實保險公司是必須承擔理賠責任的,只要在你投保的前2年內沒有發現你的不實告知,不管是自己這樣做,還是當初業務員指導,保險公司都必須理賠(包括壽險及醫療險)。專家怎麼說:富盈財務科技公司 徐靜慧 協理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所以民眾在投保時應誠實告知身體狀況,尤其是有之前就醫的紀錄,是很容易被查出來的。也就是說在投保的時候,必須要將身體狀況或曾經罹患過較重大的疾病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才能依照該客戶的狀況,去執行是否會影響到整體的風險評估。但很多客戶誤認為若是有罹患疾病最好不要讓保險公司知道,這樣才不會被拒保,殊不知如此不僅影響保險公司的投保審核,也可能會影響到日後自身的權益。保險法第64條第3項也規定:「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但須注意的是,第65條第1項中也有補充規定,2年的請求時效若是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而不是從投保日起算2年!以本例來看,若好友父親是投保一般壽險,則雖然帶病投保,但實務上超過2年之後,目前保險公司仍要理賠;如果是投保意外險,則較無理賠上的爭議,端看本次理賠的事故是否屬於意外所引起。但若是投保醫療險,雖然投保超過2年,只要保險公司查到是投保之前的既往病症,則不僅不用理賠,甚至可以沒收之前所繳的保費,並直接解約。因為在保險法第25條中有規定:「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2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所以並不是只要跟保險公司「搏2年」就一定可以得到理賠,還是不要存著僥倖的心態。
#@1@#業者怎麼說:遠雄人壽理賠部 李俐圜 協理1. 茲先就本案涉及之相關法令說明如下:帶病投保未告知後的契約存續問題,應該從保險法第64條第2項:「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以及第3項:「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來看,此條款契約撤除的規定就是2年後保險人完全不能解除契約,契約撤銷的權益行使權除了2年內的規定外,就是保險人還必須在得知被保險人有未告知事實的1個月內提出。很多人有投保醫療險2年後就一定會賠的誤解,但是保險法第127條還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換句話說,如果訂定契約時保戶已經罹病了,保險公司可以不理賠。參照保險法第25條:「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2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2. 依上述法令,將本案涉及爭議點分析說明如下:-1-帶病投保不告知超過2年有沒有效?若是帶病投保已超過2年,縱使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投保時,針對要保書中的書面詢問並未據實告知,保險公司依法也不能主張解除契約,故該保險契約依然有效。-2-一旦發生事故可以理賠嗎?承上述,雖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契約,但是保險公司仍可以依照保險法第127條的規定,不負保險給付責任。換言之,若被保險人帶病投保,於2年後就投保前之相關疾病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依法可以拒絕理賠。-3-是否同時適用在壽險和醫療險?無論壽險或醫療險,若帶病投保已超過2年,保險公司依法皆不得主張解除保險契約。小叮嚀1. 假設有帶病投保等未誠實告知的事情,依照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假使2年內查證屬實,可以行使契約撤銷的權利;但如果保單生效2年以上,依法契約有效。2. 雖然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契約,但是如果契約簽訂時就有帶病投保的過往病例,保險公司仍可以依照保險法第127條的規定,不須負保險給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