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簽約前務必將契約書攜回審閱五天以上
近年由於房價持續飆漲,建造成本居高不下,加以少數業者未注意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導致購屋糾紛層出不窮,本文謹就112年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態樣加以節錄彙整如下,以供參考。
壹、案例參考
【案例一】(112年12月6日)
1.被處分人銷售OO建案,使用施作夾層之實品屋,以及於591房屋交易網站與臉書刊載實品屋夾層空間圖片,惟查該建案建造執照並無記載申請夾層空間,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處廣告行銷公司、廣告公司各新臺幣40萬元罰鍰。
3.去函促請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爾後提供會員刊登廣告,應注意廣告媒體業之相關責任。
【案例二】(112年11月29日)
1.被處分人銷售OO預售屋建案,在廣告上對於基地位置上方刊載「公園預定地」,惟查該用地於都市計畫中使用分區為學校用地,與廣告宣稱不符,就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公司新臺幣80萬元罰鍰。處行銷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3.去函促請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爾後提供會員刊登廣告,應注意廣告媒體業之相關責任。
【案例三】(112年10月25日)
1.被處分人於銷售OO預售屋過程,未揭露各戶持分總表之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2.處建設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處廣告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案例四】(112年10月11日)
1.被處分人銷售OO建案,於建案廣告為一般住宅表示,惟該建案使用執照已載明為辦公室,應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3之商品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公司新臺幣150萬元罰鍰。處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案例五】(112年10月11日)
1.被處分人銷售OO建案,於廣告宣稱使用「TOSHIBA節能電梯」,但實際是其他廠牌電梯,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案例六】(112年7月19日)
1.被處分人銷售OO建案,提供資料供媒體以報導方式刊登,並於公司網站刊載「住家569戶」,將其中商業用辦公室部分納入宣稱住宅,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公司新臺幣150萬元罰鍰。處OO旅館管理顧問公司新臺幣75萬元罰鍰。
【案例七】(112年7月5日)
1.被處分人於銷售OO預售屋建案過程,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不當限制購屋人攜回契約審閱,不當限制購屋人攜回契約審閱,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2.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案例八】(112年7月5日)
1.被處分人銷售OO預售屋建案,於臉書網站刊載「樣品屋實景圖」施作夾層設計,因無取得合法施作之許可,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案例九】(112年6月14日)
1.被處分人銷售OO建案,於591房屋交易網站刊載「五層」及「A2傢俱配置參考圖」5F將屋突層之樓梯間、電梯間、水塔間規劃作為室內住宅空間使用,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案例十】(112年5月17日)
1.被處分人銷售臺中市OO建案廣告之平面參考配置圖,將屋突1層及2層原用途為樓梯間規劃為書房、會議室、琴房、畫室等室內空間使用表示,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公司新臺幣120萬元罰鍰。處廣告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案例十一】(112年4月19日)
1.被處分人銷售OO建案,臉書刊載「鄰近捷運站O13站200米……」及「桃園捷運O13站步行200公尺」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處廣告行銷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案例十二】(112年3月29日)
1.被處分人等銷售OO建案,於廣告刊載之OO、OO及OO等3建案實績所引述的建設公司名稱與事實不符,對於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處廣告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案例十三】(112年2月1日)
1.被處分人銷售OO建案,在廣告上刊載「B1有健身房、半室外游泳池、SPA池」等,將地下一層之雨水回收池及周邊空間作為健身房、半室外游泳池、SPA池公共設施使用,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
【案例十四】 (112年1月11日)
1.被處分人銷售OO建案,臉書刊載「捷運劍潭站400米全新小豪宅……」等語,並輔以樓高6米樓中樓之住家使用示意照片,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貳、購屋應注意事項
1.簽約前務必將契約書攜回審閱五天以上。
2.注意契約書是否附加該建案總配置圖與標示尺寸之平面圖。
3.對於接待中心所陳列之實品屋夾層空間圖片,應查閱是否領有建造執照。
4.對於「公園預定地」之文宣廣告,應查閱該用地於都市計畫中之使用分區,以免原係為學校用地卻遭誤導。
5.應檢視是否有揭露該建案各戶持分總表?
6.如使用執照載明為辦公室,即不得作為住宅使用。
7.應注意廣告宣稱使用「TOSHIBA節能電梯」,但實際卻是其他廠牌電梯。
8.注意媒體或公司網站刊載「住家OOO戶」,實際卻將其中商業用辦公室部分納入宣稱住宅。
9.不得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10.於臉書網站刊載「樣品屋實景圖」施作夾層設計,但卻無取得合法施作之許可。
11.是否將傢俱配置參考圖屋突層之樓梯間、電梯間、水塔間違法規劃作為室內住宅空間使用?
12.廣告之平面參考配置圖,是否將屋突1層及2層原用途為樓梯間違法規劃作為書房、會議室、琴房、畫室等室內空間使用?
13.應注意「鄰近捷運站O13站200米……」及「桃園捷運O13站步行200公尺」等廣告訴求之真實性。
14.原規劃「B1有健身房、半室外游泳池、SPA池」等,卻違法將地下一層之雨水回收池及周邊空間作為健身房、半室外游泳池、SPA池公共設施使用。
15.注意「捷運劍潭站400米全新小豪宅……」等語,並輔以樓高6米樓中樓之住家使用示意照片作為促銷文案之真實性。
參、公平交易法參考條文
1.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