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應注意以施作夾層之實品屋,掩蓋違規情事
近年由於建造成本不斷攀升,導致不少漲價前公開銷售建案無法順利完工交屋,加以少數業者未注意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而衍生愈來愈多的無謂爭議,本文謹就109~110年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態樣加以節錄彙整如下,以供參考。
壹、案例參考
【案例二十七】(110年12月8日)
1.被處分人○○開發公司銷售○○建案,提供資料供相關媒體報導該建案「戶戶衛浴皆開窗」、「全部衛浴皆開窗」,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案例二十八】(110年10月6日)
1.被處分人銷售○○建案,於「店面平面配置圖」將原用途為陽台空間規劃為室內空間使用及於「一樓全區配置圖」將店面側邊法定空地作為停車空間使用,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處黃○○新臺幣10萬元罰鍰。鎮
【案例二十九】(110年4月20日)
1.被處分人○○建設公司於銷售○○預售屋過程,未以書面提供或公開陳列預售屋建造執照影本、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各戶持分總表等預售屋買賣之重要交易資訊,供購屋人審閱,對購屋人交易決定造成影響,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2.被處分人於銷售○○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3.處○○建設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處○○廣告公司新臺幣16萬元罰鍰。
【案例三十】(110年5月5日)
1.被處分人○○建設公司銷售○○建案,於廣告「平面配置參考圖」將屋突1層原用途為樓梯間規劃為臥室之室內空間使用,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處○○不動產代銷經紀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案例三十一】(110年3月17日)
1.被處分人○○建設銷售臺北市建案,於廣告宣稱「賺到租金增值、租金漲幅高達25%、高投報養房」並刊載「租金屢創新高」之直條圖圖表,就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案例三十二】(110年3月17日)
1.被處分人銷售○○建案,使用施作夾層之實品屋,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案例三十三】(110年3月17日)
1.被處分人○○建設銷售○○建案,於廣告上宣稱「大四房雙主臥」及「立即入住」,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案例三十四】(110年3月10日)
1.被處分人銷售臺北市○○建設銷售○○建案,於紙本廣告及網路廣告刊載地下1樓「香榭迎賓第二門廳」、「維多利亞交誼廳」及1樓「白金漢迎賓大廳」等文字及圖片,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國際開發公司新臺幣200萬元罰鍰。處○○廣告有限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
【案例三十五】(110年1月20日)
1.被處分人○○建設銷售○○建案,於廣告「傢俱配置參考圖」將原用途為陽台空間規劃為室內住宅空間之一部分使用,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新臺幣120萬元罰鍰。處○○不動產有限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案例三十六】(109年11月25日)
1.被處分人○○建設銷售○○建案,廣告上之「傢俱配置參考圖」將原用途為陽台空間規劃為室內住宅空間之一部分使用,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案例三十七】(109年9月16日)
1.被處分人○○建設銷售○○建案,於網站刊載「傢俱配置參考圖」將機電設備空間以虛線標示作為室內空間使用(請參閱附圖),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案例三十八】(109年8月19日)
1.被處分人○○建設銷售○○建案,於網站刊載「公共設施:RF-健身房」,並以RF傢俱配置圖顯示一部分規劃為健身房使用,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新臺幣40萬元罰鍰。處○○行銷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案例三十九】(109年7月8日)
1.被處分人○○建設銷售○○建案廣告之「傢俱配置參考圖」,將原用途為陽台空間規劃為室內住宅空間使用,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新臺幣90萬元罰鍰。處○○廣告公司新臺幣45萬元罰鍰。
貳、購屋應注意事項
1.簽約前務必將契約書攜回審閱五天以上,並注意是否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等相關事項。
2.應注意廣告「戶戶衛浴皆開窗」、「全部衛浴皆開窗」(請參閱附圖二)之真實性。
3.應注意「店面平面配置圖」將原用途為陽台空間規劃為室內空間使用之不實廣告。
4.應注意「一樓全區配置圖」是否將店面側邊法定空地作為停車空間使用之不實廣告。(請參閱附圖四)
5.應注意建案是否以書面提供或公開陳列預售屋建造執照影本、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各戶持分總表等預售屋買賣之重要交易資訊。
6.應注意廣告宣稱「賺到租金增值、租金漲幅高達25%、高投報養房」並刊載「租金屢創新高」之直條圖圖表之真實性。
7.應注意廣告上宣稱「大四房雙主臥」及「立即入住」是否已完工可以交屋之真實性。
8.應注意紙本及網路廣告刊載地下1樓「香榭迎賓第二門廳」、「維多利亞交誼廳」及1樓「白金漢迎賓大廳」等文字及圖片之真實性。
9.應注意廣告「住宅傢俱配置參考圖」將原用途為陽台空間規劃為室內住宅空間(請參閱附圖四)之一部分使用之真實性。
10.應注意刊載「傢俱配置參考圖」將機電設備空間(請參閱附圖五)以虛線標示作為室內空間使用之違規廣告。
參、公平交易法參考條文
1.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