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工商社會普遍用以支付交易款項的工具,然而,支票並非現金,在到期日時若未能兌現,往往造成持票人莫名的損失。?前期提及當事人為一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與B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某建築工程契約,約定該工程分為5期。該工程公司完成每期工程時,由B公司開立1個月為期的支票予該工程公司,在工程初期,雙方彼此合作愉快。但是在當事人的工程公司完成第3期工程時,B公司所支付的支票竟然開始陸續退票,而此時,該工程公司已進行至第4期的工程??Q:除了民法之外,針對工程款支票跳票的問題,在現行票據法的相關規定中,我公司在法律上可以如何主張,以保障自身的債權?A:針對您的問題,上周已就民法部分解答,本周繼續就票據法部分進行探討及說明如下:1.依票據法第126條:「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且票據法第131條第1項:「執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以及同條第2項:「付款人於支票或黏單上記載拒絕文義及其年、月、日,並簽名者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等規定,貴公司亦可依此向B公司行使票據上之追索權,請求B公司給付工程款之票款。此外,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因此,貴公司除可向B公司請求票款外,雙方如未於契約中約定延遲利息,則貴公司亦可依上開條文,向B公司請求法定利率百分之6的利息。2.除上述實行法定抵押權之方法外,無論貴公司以何種方式向B公司請求給付債款,而仍無法獲B公司清償債務時,貴公司則須向法院對B公司提出民事訴訟。但訴訟程序往往曠日費時,且於第一審民事訴訟時即須支付訴訟標的百分之1的訴訟費用,因此貴公司亦可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B公司發支付命令,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之規定,若B公司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因此,債權人若認為債務人提出異議之可能性不高時,支付命令不失為替代訴訟程序的簡便方法,實務上,亦為銀行對其滯納貸款本息的債務人經常使用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