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利多消息,往往內部人會較一般投資人預先知情,因此,證交法對該內部關係人依公司未發布之消息進行股票買賣,皆視同內線交易。而涉及內線交易的範圍並不僅止於股票,包括權證的交易亦屬其中,而因此獲利的部分,即有歸入權之適用。Q:上市電子公司A與另一家上市電子公司B,今年3月1日簽訂公司合併備忘錄,雙方並敲定換股比率為1︰3,A公司為存續公司。身為A公司董事長的我,在此一消息公開前,於3月4日買進某券商發行以A公司股票為標的之認購權證6000單位(張),合併案於4月10日宣布,A公司股價應聲大漲。我乃於4月24日賣出該權證,獲利6000萬元,我的妻子也於3月2日至4月2日間大量買進A公司股票,獲利數千萬元。請問,我的法律責任為何?是否涉及內線交易?有無歸入權之適用?另外,我妻子的法律責任為何?A:您的行為可能構成內線交易,理由為:1.就權證而言,依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依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包含認購(售)權證;2.您為內部人;3.系爭消息是為內線消息,蓋以合併為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消息;4.3月1日簽訂公司合併備忘錄,雙方並敲定換股比率為1︰3,A公司為存續公司,應認為消息已成立;5.您於消息未公開前買入及賣出;6.您對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在是否有歸入權之適用部分:1.您為A公司董事長,是內部人;2.依證交法第157條第6項及施行細則第11條,權證屬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殆無疑問;3.3月4日買入,於4月24日賣出,係於6個月內;4.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而您獲利6000萬元,即有歸入權之適用。關於妻之法律責任部分:內線交易及短線交易在證交法第157條第6項及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7項雖準用證交法第22條之2第3項,但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內部人利用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之名,而行持股之實的脫法行為。故妻是否構成內線交易,應視其是否自您處知悉內線消息或有無與您密切往來,如妻已與您分居,而買賣股票行為又均出於自己判斷所為,則不應構成內線交易或短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