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有間」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支付我公司某筆貨款,故簽發一張以富國銀行為付款人的支票予我公司,該支票所載之發票日為民國100年7月31日。未料於同年7月5日夜間,我公司遭小偷侵入,該張支票不翼而飛。請問:我公司在票據上的權利是否消滅?另外,我公司在法律上,應如何處理該張被竊的支票?A:票據遭竊屬於票據喪失的一種,依票據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貴公司應採取以下幾個步驟︰1.止付通知:依票據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提出止付通知後5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公示催告之證明。」以本件為例,貴公司為失竊支票之執票人,亦即票據權利人,因此,貴公司得先向付款人,亦即富國銀行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的5日內,向富國銀行提出該項證明,若貴公司未在止付通知後的5日內,向富國銀行提出該項證明,依票據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止付通知便失其效力。至於止付通知之方法,則應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之。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及同條第2項:「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之規定,乃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如於一定期間內不為申報,即生失權效果之程序。依票據法第19條第1項:「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之規定,票據權利人自得因票據之喪失,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而依票據法第19條2項:「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予新票據。」之規定,支票本為支付證券,而應為見票給付之票據,並無所謂「未到期」之問題。然實務上,一般人多將支票當作信用證券在使用,因此,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後段規定:「??其以票載發票日前之支票為止付通知者,亦同。」本件喪失的支票既屬尚未到期,因此貴公司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自得提供擔保,向「有間」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與新票據。另有一步驟為「聲請除權判決」,礙於篇幅,容於下期再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