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社會裡,支票普遍被用來作為支付工具,其票載內容除了支付金額外,另有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等資訊,儘管在開立支票時常會設定「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以避免在遺失或被竊後,存在遭人冒領的風險,但若有此情事發生時,仍必須採取相關步驟,以確保主張該支票的債權。接續上期,當事人因所收的貨款支票遭竊,而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置。上期已針對票據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指出必須進行3個步驟──「止付通知」及「公示催告」及「聲請除權判決」,並已詳細說明前2個步驟,本期續說明第3個步驟。A:上期本欄提到,票據遭竊屬於票據喪失的一種,依票據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貴公司除了「止付通知」與「公示催告」外,尚有「聲請除權判決」的步驟,茲詳細說明如下︰3.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乃法院因當事人之聲請,所為權利消滅之判決,然除權判決須經一定的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62條規定:「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3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而同法第545條亦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因此貴公司須先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所提出之聲請,亦有效力),經法院為除權判決後,貴公司自得不經一般提示的程序,而向「有間」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此外,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7條1項之規定,票據權利人雖曾依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向付款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但其聲請被駁回或撤回者,或其除權判決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或撤回,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者,仍有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亦即止付通知將失其效力。另值得一提的是,實務上常有發票人或票據權利人誤為票據遺失,甚或因為拒絕給付票款,而將實際流通在外的票據申報遺失,使最後合法提示票據的執票人遭司法單位疑為侵占罪嫌疑犯而受傳訊。於此情形下,謊報票據遺失者則可能觸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所規定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因此,進行上述止付通知、公示催告及聲請除權判決等程序時,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