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A君是我公司的部門經理,其經理的職務並記載於公司章程中。A君於任職2年後,未經公司同意,即與友人另外投資成立一家與我公司經營相同業務的X公司,但A君並未辭去我公司的經理職務,致我公司之業務因此受到相當大的影響,生意一落千丈。試問:我公司此時應如何依法保障自身之權益?A:依您來函所述之問題,茲說明如下:貴公司既為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2條、第29條第1項第3款以及民法第562條之規定,經理人未經公司董事會同意者,不得兼營其他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與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A君並未經得公司同意,即與他人經營與貴公司相同之業務,因此,A君已違反上述競業禁止之規定,即該競業行為違法。依民法第563條第1項之規定,經理人違反競業禁止之行為時,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在學理上稱之為公司的「介入權」或「歸入權」。而在法律上,貴公司雖有2個請求權,一為介入權,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然貴公司僅得選擇其中一個請求權行使,若貴公司行使介入權後,則不得另行向A君請求損害賠償;反之,貴公司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向A君請求損害賠償之後,則不得再對A君行使介入權。至於A君違反競業禁止之行為是否有效之問題,依81年臺上字第1453號判例意旨觀之,公司經理人違反公司法第32條競業禁止之規定者,其所為之競業行為並非無效,只是公司得行使介入權,作為損害賠償而已。此外,A君仍在貴公司任職,自可能利用公司之營業祕密以供X公司使用,因此A君之行為若有侵害貴公司營業祕密之情形時,貴公司亦可依營業祕密法第12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祕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以及同法第13條規定之方法,向A君請求損害賠償。應注意者,介入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貴公司雖僅得選擇其一行使之,但有關A君侵害貴公司營業祕密的損害賠償部分,若與競業禁止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相重疊時,則貴公司除得行使介入權外,並可向A君請求侵害其營業祕密的損害賠償。另外,貴公司亦可依營業祕密法第11條第1項:「營業祕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之規定,防止A君繼續做出侵害貴公司營業祕密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