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任何公司而言,客戶資料屬於該公司對內的機密文件,進入電腦化時代後,幾乎所有公司的客戶資料都已建檔入電腦系統裡,業務員只要輸入自己的帳號密碼,便可以進入這個資料庫,進行業務上的推廣作業。?然而,已離職員工若在未經同意下,以昔日同儕的帳號密碼,進入前公司的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其實已經觸犯刑法,然依其行為若有其他進一步的動作,則亦觸犯了其他刑法所規範的法令。?如上期當事人所稱,甲君在未經同意下,輸入他的電腦帳號及密碼,登入A公司電腦服務系統,查詢並列印其原招攬保戶之汽車保險資料,再打電話詢問保戶是否要轉至B保險公司投保,此時已觸犯刑法的「入侵電腦罪」,至於是否還觸犯刑法其他的事實,為本期探討的內容。甲君的行為是否還構成其他犯罪事實?上一期已就您所陳述之問題,依據相關刑法規定,說明甲君之行為已構成「入侵電腦罪」事實,但不構成「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以下再就其他是否可能觸犯的刑法犯罪事實,進一步探討:甲為A產物保險公司的營業人員,於離職後未經同意,輸入在A公司仍任職同事您的電腦帳號及密碼,登入A公司電腦服務系統,查詢並列印其原招攬保戶汽車資料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持有之工商祕密罪」、第342條「背信罪」及第318條之1「洩漏利用電腦知悉持有祕密罪」:1.按刑法第317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祕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本件,甲已離職,無事實顯示甲與A公司訂有該契約,故甲不成立本罪。2.又按刑法第318條之1規定:「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祕密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千元以下罰金。」亦即行為人對於他人祕密之知悉係利用電腦而得知,本件甲係無權使用電腦,所以不該當本罪之要件。3.末按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本例中,甲已離職,不具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身分,故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