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民法規定,遺失物之拾得人對於該拾得物有其權利與義務,例如對遺失物有「留置權」,並且可以請求遺失物財產價值在一定比例內的報酬;但也有其通知招領的義務。上期針對拾得物為鉅額現金以及公司執照等2種情況,說明依據民法所規定,拾得人應有的權利與義務。這2種情況在一般的看法,屬於較為貴重的遺失物,通常遺失者欲尋回的態度會比較積極,民法對拾得人的規範也相對較嚴謹。而若拾得物的價值較小,或拾得人與遺失物或失主為某種關係(如親友或同儕)時,民法又是如何規範?本期續針對這2種情況加以說明。Q:我拾得「有間」公司遺失之手提箱以及其內物品,經交送警局後,由「有間」公司前往認領。請問:1.如果該手提箱內僅有現金新台幣500元,則我有何義務?有何權利?2.如果我剛好是「有間」公司之職員,在公眾場所拾得該遺失之手提箱,其法律效果如何?A:根據您的問題,依序說明如下:1.倘若手提箱內僅有500元現金者:1-1您依民法第807-1條之規定,僅於您知悉遺失物為「有間」公司所有者,始負有通知義務;反之,則不負通知義務。1-2您於踐行招領程序,且經「有間」公司認領後,依民法第807-1條第3項準用民法第805條之規定,您仍得依法請求「有間」公司償還費用、報酬,並享有「留置權」。2.倘若您恰為「有間」公司職員,而於公共場所拾得該手提箱者:2-1您因知悉遺失物為「有間」公司所有,是不論其價值為何,依民法第803條或第807-1條之規定,您皆負有通知義務。2-2您於踐行招領程序且經「有間」公司認領後,仍得依民法第805條之規定(第807-1條3項準用)請求費用償還、給付報酬及依法留置遺失物,而要無第805-1條之適用。蓋民法第805-1條1款規定:「於公眾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該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該遺失物下,不得請求報酬。」其立法意旨乃在於拾得人本身即負有招領及保管之義務,故不得再主張拾得遺失物之報酬。查您雖為「有間」公司之職員,而於公眾場所拾得「有間」公司之遺失物,然民法前揭法文乃針對該公眾場所之管理人或受僱人請求報酬之限制,而非針對遺失物所有人之管理人或受僱人,是您不受該法之限制,其依法請求報酬要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