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甲建設公司於台北市推出某住商大樓預售案,在廣告文宣中標榜該大樓不僅有全方位的商業空間,同時兼具休閒娛樂設備,其在商業樓層部分,設有祕書與資訊中心,並強調「祕書中心有足夠空間可供足額祕書使用,及可放置足額機器設備,俾使1至4樓商業樓層使用戶得以節省聘用祕書、總機之基本費用及購買設備之費用等效用及品質」,在7樓則設有游泳池、KTV與健身中心。我受該廣告內容吸引而蒙生購買意願,基於租金收益與自住考量,我乃購買1~5樓,1~4樓供出租,5樓則為自住。在甲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10條載有:「該大樓所設置游泳池、KTV與健身中心,悉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准圖樣施工。」惟契約書卻未記載資訊與祕書中心之設置,且契約書第15條尚載有:「甲乙雙方均完全充分瞭解有關本約買賣之權利義務,並完全同意按本約及本約所有之附件為準,不受任何其他口頭陳述或參考之說明、廣告、圖片、資料及有關展示空間、擺設布置影響,如有關本建物之廣告或展示內容與本約有差異時,仍應以本契約之規定為準。」我按期付款,於交屋後始查悉甲並未設置祕書與資訊中心,且大樓所設置之游泳池、KTV與健身中心又與建照執照設計圖說核准用途不符,屬違章建築,影響大樓結構安全,且我居住之5樓因牆壁滲水,導致壁癌叢生,對健康影響甚大。請問:我得基於何種請求權基礎向甲主張賠償,法律上有無理由?A:依您的問題所述,茲依其所適用之法律,說明如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充實,其對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依多數見解認為企業經營者運用廣告吸引消費者締約時,應就廣告內容負履行責任。惟此條項之適用範圍僅限於廣告內容本身屬具體明確而可實現,客觀上有查證可能性,而依一般交易習慣消費者亦可得信賴為真實情事。換言之,就具體明確且消費者可信賴之廣告內容,消費者可得請求履行。本件甲公司透過廣告文宣、錄影帶及銷售經理丙說明下列事項,應屬具體明確且消費者可得信賴之廣告內容,甲負有履行該廣告內容之給付義務:1.設置資訊與祕書中心,祕書中心有足夠空間可供足額之祕書使用,及可放置足額機器設備,俾使商業樓層使用戶得以節省聘用祕書、總機之基本費用及購買設備之費用,將會增加出租率;2.設置游泳池、KTV與健身中心。礙於篇幅所限,下期將繼續就消保法及民法進行探討。(下期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