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針對當事人所提問題(陳述內容請參閱588期「法律問答室」單元),依消保法規定,對消費者權益進行說明,但礙於篇幅所限,未能詳盡解說。本期延續上期文章,繼續就消保法其他內容說明;另依當事人的情況,在現行的民法亦有相關規定,如何為自己買樓所遭受到的權益受損爭取賠償事宜?消保法第22條係為保護消費者,性質上屬強制規定之法定義務。企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中,為「廣告僅供參考等」之記載條款時,依消保法第12條規定,應屬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而無效,企業經營者仍須依法負履行廣告內容之義務。本件甲公司以下列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廣告內容,依消保法第12、22條之規定,均不生效力:1.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10條:「該大樓所設置游泳池、KTV與健身中心,悉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准圖樣施工。」2.契約書第15條:「甲乙雙方均完全充分瞭解有關本約買賣之權利義務,並完全同意按本約及本約所有之附件為準,不受任何其他口頭陳述或參考之說明、廣告、圖片、資料及有關展示空間,擺設布置影響,如有關本建物之廣告或展示內容與本約有差異時,仍應以本契約之規定為準。」3.上開契約書條文均屬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方式,排除甲公司應負責履行之廣告內容,依消保法第12、22條規定,應屬於違反誠信原則,明顯失公平而無效。2.您應依民法相關規定,對甲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1.依民法第354、359條規定:出賣人若交付之物具有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或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者,買受人得減少價金。若因瑕疵重大,致契約目的不達,則買受人得解除契約。2.本件甲所交付予您之1至5層樓之建物,具有下列價值與效用上之瑕疵,且下列瑕疵影響契約目的之達成,均屬重大瑕疵,您得依民法第359條規定選擇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無祕書與資訊中心,影響建物之出租率之情事;游泳池、KTV與健身中心之設置屬違章建築,影響結構安全之情事;5樓因牆壁滲水,致壁癌叢生,影響人體健康。3.依民法第105、224條規定意旨,甲公司經理丙再三說明祕書與資訊中心之效益,應屬向您保證該品質之情事,甲公司依法應承擔丙所為保證品質之情事,則因甲公司並未給付具所保證品質之建物予您,您得依民法第360條之規定向甲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下期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