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個人或是企業,總難免會有資金上的需求,當手頭現金不夠的時候,除了在人際之間周轉外,也有人會向銀行借貸。而銀行在核貸的過程中,通常會針對借款人的信用、所提供的抵押品等條件,進行核貸的評估標準。從本周開始,本欄將以三期的篇幅,針對當事人向銀行貸款,且已訂立書面合約後,遭銀行拒絕撥款,且銀行不同意塗銷抵押權登記,以及對所衍生的損失求償部分,就法律觀點進行探討,為自己爭取應有權益。Q:我是一個中小企業主,某日向乙銀行借錢(有償的消費借貸),已經合意、訂立書面,並且我已就所有的土地為乙銀行設定抵押權。 然而,於撥款前夕,乙銀行竟以景氣逆轉,我之企業前景暗淡為由,而反悔拒不將貸款核貸下來。請問:我可否請求乙銀行依約撥款?A:您可以請求乙銀行撥款,理由如下:1.形式上觀之,您不可請求乙銀行撥款,因為現行民法仍規定有償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乙銀行未撥款前,有償消費借貸契約根本不成立,自然不生任何權利義務關係。2.惟依民法第四七五之一條第一項:「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承認不須踐行要物之有償消費借貸預約之的存在是妥當的。3.為了推翻消費借貸的要物性,應認為貸與人未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有權移轉給借用人以前的有償消費借貸的合意,即為有償消費借貸的「預約」,即可適用債編新法第四七五之一條第一項,亦即此時貸與人原則上即負有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有權移轉給借用人,而使有償消費借貸「本約」有效成立的義務,除非貸與人或借用人於有償消費借貸的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貸與人因而撤銷有償消費借貸的預約。礙於篇幅所限,下一期將針對向銀行貸款之設定抵押權塗銷問題進行說明。(下期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