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承前兩期(詳細內容請參閱五九七、五九八期本欄),我向乙銀行借錢,已經合意、訂立書面,但乙銀行竟以景氣逆轉,我企業前景暗淡為由拒不核貸。我因轉貸不成,所欲進行的各項擴廠、增加設備計畫落空產生重大損失。請問:我可否向乙銀行請求損害賠償?A:您可向乙銀行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如下:1.民法第二四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的締約上過失責任。01.無償消費借貸之貸與人反悔而拒不撥款,絕不會構成民法第二四五條之一締約上過失責任,蓋要物契約目的即在於貸與人能有後悔機會而不用負任何責任。02.有償消費借貸縱不認為您可以請求乙撥款,但是仍應該參酌債編新法第四七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而認為若貸與人未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有權移轉給借用人,導致有償消費借貸的本約未能有效成立,並非以當事人於有償消費借貸的本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為理由,而是以景氣逆轉,借用人之企業前景暗淡等其他(抽象)理由,貸與人自應負民法第二四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的締約上過失責任,方能有效彌補將有償消費借貸的本約規定為要物契約的不當與流弊。2.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01.對於民法第二四五條之一與侵權責任的關係,應參照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責任的關係(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十九次決議)採取請求權競合,亦即當事人有「準備或磋商契約」關係並不排除侵權責任的成立,只要符合侵權責任要件即可請求。02.惟因您的損害通常為「純粹經濟上損失/?純粹財產上損害」,依據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原則上僅能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須限於故意且必須背於善良風俗。03.依您的例子,乙銀行既拒絕撥款又拒不協同塗銷抵押權登記,造成您蒙受重大損失,核其情節,應該當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