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目前居住於附有平面停車位的大樓,因為喜好重機,日前買了一台五五○CC的重型機車,平日就停放於我個人專屬的停車位,可是幾天前大廈管理委員會居然開會決議,平面停車位不得停放重機,對於這樣的決議我十分不贊同,也向管委會表達了抗議之意,但管委會仍堅持決議。請問面對這樣的問題,我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A:在回答您的這個問題前,我們必須要先對公寓大廈的土地以及建物所有權,有個基本的認識。現今社會地窄人稠,大多數的人都是住在公寓大廈這種集合式住宅裡,這種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設備的特性,因此會特別有區分所有權的規定,將所有權區分成「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二者在所有權行使上具有截然不同之規定。簡單說明,「專有部分」就是具有獨立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有權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部分;而「共有部分」則是指與大樓其他住戶共同擁有的部分(例如電梯、走廊、通道、中庭等),沒有單獨的權狀,不得單獨使用、收益、處分,須隨主建築物一併移轉。其次,就停車位在我國的法律性質定位,可以區分為「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增設停車位」三種,定義分別是:1.「法定停車位」:係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所應附設之停車位,又稱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2.「自行增設停車位」:係「法定停車位」以外,由建商自行增設之停車位。3.「獎勵增設停車位」:則是指依「臺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規定增設之停車位。礙於篇幅所限,本期僅就這些內容做初步的說明,在下一期的單元裡,將針對前述所提及的三個停車位種類,做更詳細的解說。(下期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