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隔壁鄰居興建大型廣告看板,用以出租營利。某次豪雨過後,該看板之下的土地受到嚴重的侵蝕,隨時有倒塌壓垮我家的可能。我請求管轄的工務局作處理,工務局竟然以「此乃私人建築不便插手」為由,僅去函該鄰居警告,後續便無其他作為。我再三請工務局協助,工務局的經辦就一副束手無策的態度,還叫我自己走法院處理。遇到這個問題,難道我真的只能走法律訴訟程序嗎?工務局的處置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我又應循何種途徑呢?A:這個問題可分為兩部分探討,第一、您是否有請求國家為一定有效作為之權利;第二、即便您有該項權利,工務局是否有不作為的裁量空間?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對於人之管束;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本例看板之下的土地受到嚴重的侵蝕,隨時有倒塌壓垮的可能,因此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得為即時強制方法、手段,防止危害之發生,工務局以「私人建築不便插手」為由僅僅去函鄰居警告並無理由,也不合理。又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百六十九號理由書所載:「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依法行政機關就其是否發動公權力或如何發動公權力(如下令強制拆除,即為發動公權力強制人民作為),固享有一定之裁量空間。礙於篇幅所限,下一期將繼續針對此一議題進一步說明。(下期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