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關於拾得物的報酬請求,上一期已根據新修正的法條說明。然而,並不是在所有的狀況下都可以請求報酬,以下繼續說明二種情況(詳細提問請詳見六一五期本欄):2.民法有規定的特殊情況,拾得人不能請求報酬:再依新修正的民法第八百零五條之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可知,如果失主是屬於上述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者是因為疾病、地震、水災、火災等等情事,正在接受救助中的,考量到這些失主可能有經濟困境,拾得人都不能夠請求報酬。3.如果當場未向失主請求報酬,事後還可以請求嗎?倘失主已經將遺失物取回,而您當時沒有請求報酬,依照最高法院民事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五六七號判決:「遺失物經所有人認領後,其所有權即確定為認領的所有人所有,拾得人對於拾得物無何權利可資主張,僅得請求所有人給付報酬。」再依民法第八百零五條規定:「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故您仍得在拾得後六個月內請求報酬。